(網經社訊)《電子商務法》作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引發(fā)業(yè)內極大關注。今后,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對此,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組織業(yè)內法律專家發(fā)布系列電商快評,分別從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責任、微商、刷好評與刪差評、個人網店征稅等角度深度解讀。(詳見專題http://qjkhjx.com/zt/draft/)。本文從微商和刷好評進行詳細解讀,后續(xù)《電子商務法》解讀請關注本號連載。
如何看待電商法對刷好評、刪評的規(guī)定?
在《電商法》中對電商平臺刷好評和刪除評論的規(guī)定為: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律師認為,上述法條對電商“虛假評論”的現(xiàn)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然而,上述法條在實際運用的時候會遇到障礙。
1、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作了一個籠統(tǒng)的規(guī)定,而對于如何認定“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行為沒有進一步的細化描述,這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于認定上述行為的標準無法統(tǒng)一,從而產生“同行為不同判”的情況。
2、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進行了否定性的認定,卻沒有進一步對“虛假評價”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進行明確。這會使得上述法條變成一種口號式的規(guī)定,無法落實到司法實踐中,久而久之便會束之高閣。
當然,針對上述的法律空白,相信很快會有對應的司法解釋出臺進行填補,以幫助上述法條成功落地。
另外,第3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直接否定了電商平臺刪除消費者評價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如果電商發(fā)現(xiàn)消費者對于其商品進行了不實甚至惡意的評價,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而不能通過向電商平臺舉報的方式進行。該規(guī)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情況下,是否變相增加了電商的維權成本以及增加了司法資源的占用,這里需要打一個問號。
02電商法中對微商的定義是否包括微信朋友圈的海外代購?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認為是包括的。海外代購滿足“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提供服務”“經營”的要件。本條重點在于“經營活動”,并不是說消費者去國外幫朋友帶東西就會被認為屬于范疇內,而是在于其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經營活動”,在這一點的認定上,可能需要參考盈利數額、活動次數、時間長短等。
03微信朋友圈的微商是否是貫徹新《電商法》的難題之一?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認為這點毋庸置疑,這也是推出電商法的意義之一。從相對私人的圈發(fā)展到商業(yè)化,界限逐漸模糊之后,如何監(jiān)管的問題就拋了出來,但這也是本次電商法進步的一點,就是依然將其納入到了監(jiān)管范圍,更多的從交易的實質角度出發(fā),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義,著力于市場安全對其進行規(guī)范,難度肯定是有的,但是并不是無操作性。
同時,將社交電商,尤其是微商這種模式放入監(jiān)管范圍,這是個非常值得關注的一點,因為實際上微商現(xiàn)在已經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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