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經(jīng)社訊)近日,劉勇(化名)告訴記者,好車酷酷公司在淘寶平臺“阿里拍賣-撿漏”欄目中經(jīng)營一家名為“淘車二手車”的店鋪,2019年11月14,自己在該店鋪中以整車價7500元的價格拍下了一輛“奔馳GLA級2016款四驅(qū)2.0T雙離合時尚型”二手車。
劉勇稱,當時店鋪頁面顯示,該車輛為“一口價”秒殺,價格為4000-7500元。劉勇以7500元的價格拍下,并完成了付款流程。
但拍下后不久,該店鋪客服聯(lián)系了他,稱“這款車不在售”“已經(jīng)沒有庫存了”,希望劉勇退款。
劉勇拒絕退款,并在隨后的幾天內(nèi)多次催促發(fā)貨。
2019年11月19日,好車酷酷公司告知劉勇,其拍下的奔馳車由于后臺系統(tǒng)原因標錯了價格,且該車源已售出無法正常交易,再次提出由劉勇申請退款,并表示可以給予100元的補償。
對于上述解決方案,劉勇拒絕接受,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9年12月23日,雙方就賠償方案提起訴訟解決。
法院判決:
賣家被判賠償近20萬元
在一審庭審中,好車酷酷方面表示,公司存在兩種交易模式(整車價和預約金),由于劉勇是在“雙十一”期間購買,只能是預付金形式,“整車價僅是作展示作用,公司方面將預約金錯標成了整車價,實際7500元是預付金”。
而后,在二審庭審中,好車酷酷方面又表示,系淘寶系統(tǒng)故障,導致整車價價格標注錯誤,并且車輛現(xiàn)已出售,無法完成交付。
記者在二手車平臺查詢獲悉,目前新車奔馳GLA官方指導價在27.68萬-33.28萬元,而二手奔馳GLA 2016款的成交價在16萬-22萬元不等。
但劉勇認為,自己的購買流程并無問題,既然對方無法交付車輛,希望對方承擔因違約行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
一審中,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指出,劉勇與好車酷酷公司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最終,一審判決好車酷酷二手車經(jīng)紀(天津)有限公司賠付劉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方好車酷酷承擔。
二審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jù)天眼查顯示,目前好車酷酷二手車經(jīng)紀(天津)有限公司已被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金額20.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