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近日,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嚴哲瑀律師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1、關于直播電商存在的亂象,主要出現在商品品控不過關,以及虛假宣傳現象比較嚴重等方面。
2、常見的直播詐騙的情形是“有貨不發(fā)”。老百姓所講的“詐騙”可能也包含賣假貨,但是在刑法上詐騙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雖然賣假貨是帶有一定欺詐的行為,但是它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3、而對于打賞,嚴哲瑀認為一般的打賞不算詐騙。“一般我們會把打賞看成是兩種法律行為,有些認為他是一個贈與行為,也有一些是認為對勞務報酬的支付?!眹勒墁r舉例,一般以唱跳形式做直播,這可以算作勞務報酬的支付。但他指出,在這過程中,以戀愛或其他名義騙取打賞費用的這種則屬于詐騙。
4、一般正規(guī)的平臺已經開通了代繳稅通道,但也不排除還有小平臺在這方面還沒有解決問題。他認為直播主播的稅務問題將是后續(xù)重點監(jiān)管的一個方面。
5、責任與收取費用情況相關聯。如果單純是純傭的模式,主播承擔的是廣告代言人的角色;如 果是作為銷售輔助,可能就要承擔銷售主體的責任。這在以往案例中也出現過法律爭議。直接銷售主體承擔著與銷售者相同的責任,比如在銷售中出現了大量假冒偽 劣產品,可能會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嚴哲瑀指出,目前直播領域,法律基本可以規(guī)制大部分直播帶貨行為。他認為更主要的問題還是在監(jiān)管方,還存在邊界不太清晰的問題。“比如說市場監(jiān)管局、網信辦在整個監(jiān)管過程中應該起到怎樣的作用,這些需要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