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近日,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盡管該案件以劉某華跳河溺亡告一段落。但這起事件的發(fā)生引發(fā)了社會廣泛的關注,暴露出來的問題也引人深思。對此,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針對本熱點話題發(fā)布快評予以點評。
繼5月11號宣布暫時下線順風車業(yè)務后,滴滴出行于16日公布順風車階段整改措施,同時表示,為更有效解決司乘糾紛、安全問題,是否應對行程進行錄音,是否允許不涉及人身財產(chǎn)和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侵犯著作權罪)的刑滿釋放人員成為網(wǎng)約車司機或者順風車車主,這兩方面問題滴滴亦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全文詳見:《滴滴順風車重大調整!》)
問題一:如何評價此次滴滴提出的相關整改措施?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認為,滴滴此次提出這些措施可以歸結為一個詞:安全,這也反映了滴滴應對此次順風車安全事故的整體思路。滴滴平臺此次提出的整改措施,這很好地尊重了司乘雙方的隱私權,保證了實際駕駛司機與注冊賬號的一致性、真實性,還限制了司乘雙方利用順風車的時間,可以能夠避免發(fā)生在夜間的意外事件。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認為,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表現(xiàn)出來的態(tài)度還是可圈可點,對于存在的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促進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
陳禮騰認為,順風車作為典型意義上的C2C共享經(jīng)濟,供需雙方通過第三方連接平臺實現(xiàn)交易。由于順風車并非專職司機,對于車主的審查不會像網(wǎng)約車司機一樣嚴格,但如何審核車主背景,做到日常的管控和巡視,最大程度上確保用戶的利益與安全,這是平臺的社會責任。滴滴作為網(wǎng)約車市場的“頭號玩家”,“中槍”的概率也遠遠高于其他平臺。
陳禮騰指出,此次事件的發(fā)生,滴滴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更需要我們思考的,不是如何詆毀平臺,而是做到如何更好地規(guī)范市場。社會正是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變得和諧穩(wěn)定,市場也一樣,只有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規(guī)則,平臺才能更有秩序的發(fā)展,用戶才能更加安心的使用。
回顧整個事件,陳禮騰認為:滴滴出行在此次事件中表現(xiàn)出來的積極態(tài)度總體上還是可圈可點,對于存在的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可以不斷促進行業(yè)的發(fā)展。但以生命的代價來促進行業(yè)的規(guī)范與發(fā)展,付出未免太過沉重。在過去,往往是出現(xiàn)問題再解決問題,希望在未來的發(fā)展過程中,能做到防范于未然,事先有準備,這是管理的更高境界,也是一個不小的有挑戰(zhàn)。共享經(jīng)濟,一場基于信任所產(chǎn)生的交易行為,其問題在此次不幸的事件中被暴露無遺。信任是共享經(jīng)濟的核心,共享單車、網(wǎng)約車、共享雨傘等業(yè)態(tài)盡管在資本的助推下看似繁榮,事實上并不美好,核心問題未得到解決是制約其發(fā)展的一大關鍵。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這種安全保障義務的提高,也可以看到其擔當社會責任的決心。滴滴回歸主業(yè),下線所謂社交功能,這種社交粘性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隱患,也違背了滴滴改變出行方式的初心。將夜間訂單取消,這是負責任,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在如此龐大的信息及整改內容下,只有暫停相關時段,才能根本的保證不再發(fā)生相關惡性案件。人車一致,是安全保障的基礎,通過刷臉等新技術手段,從而將人車一致在技術層面鎖定。同時積極鼓勵舉報,也讓日常監(jiān)管成為常態(tài),讓每個用戶加入其中,保障用戶及行業(yè)的安全穩(wěn)健。這種安全保障義務的提高,承諾具有更現(xiàn)實的法律意義,明確了平臺主動擔責,有利于用戶在受到侵害時權益的切實保障,減少了用戶維權的成本,對滴滴來說,也可以看到其擔當社會責任的決心。
董毅智律師進而指出,回歸初心,滴滴的整頓,讓我們看到了曾經(jīng)改變出行方式的滴滴,一個行業(yè)的挑戰(zhàn)者。整頓的細節(jié)很多,充分考慮到了長時間以來客戶與市場及監(jiān)管的反饋的痛點。尤其是安全性成為了核心。期望這種整頓落實到實處,公平公開地向用戶展示,并且這個互動和客戶應該有更加通暢的管道。整頓結果,還要在更長的時間考驗。只有知道邊界,懂得底線,共享平臺才能在紛紛擾擾中發(fā)展,將客戶利益與資本逐利的選項中選擇合理的平衡。愿每一次的慘痛,讓我們悔悟,愿每一個肺腑建議,能讓共享經(jīng)濟,樂享每個人。
對此, 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何軼智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滴滴主動整改,加強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建立關愛基金,主動降低安全風險、承擔法律責任的這種做法還是值得認可的。之前滴滴打著“社交”的旗號對“順風車”進行宣傳,過度曝光乘客的信息,讓不少“居心不良”的順風車司機有機可乘,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風險。這次滴滴下線個性化標簽、評價功能等措施實際是還原了“順風車”真實的存在價值。
何軼智律師進而指出,不同于“專車司機”與打車平臺之間存在的勞動或勞務關系,“順風車”司機與打車平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尚無定論,打車平臺需要對“順風車”承擔的法律責任的邊界尚未可知。但是,打車平臺作為企業(yè),對車主身份的審查力度是否能夠達到排除“高危人員”的程度還是值得思考的。此外,何軼智律師還建議,政府應當主動介入,配合打車平臺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保障市民的安全。
問題二:如何看待滴滴提出的征集意見?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這種征求意見的方式應長期堅持,形成良性的互動。錄音是一個很好的手段,在出現(xiàn)爭議時,尤其是雙方無法取證時,形成有力的證據(jù)鏈,對公平、公正、公開地解決有完整的方案,需要平衡隱私與公平之間的關系,充分考慮用戶的需求,這種征求意見的方式應長期堅持,形成良性的互動。
而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表達了不同的看法,第一,每個行程全程錄音錄像,雖然此舉目的在于保留證據(jù),但其方式有侵犯個人空間自由的嫌疑。只要錄音錄像,在技術上就有泄露的風險,有泄露的風險就有擔心泄露的恐懼,而恐懼個人言論及影像信息泄露本身就會限制人表達的自由和私人領域免受干涉的自由。
第二,限制特定對象成為順風車主應當是謹慎的,不能矯枉過正,否則可能構成對某些群體的歧視。為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滴滴平臺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限制某些特定對象成為滴滴司機,但是這種限制應當謹慎的,不能濫用,否則可能構成對某些群體的歧視。比如,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刑滿釋放人員而言,其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制度,與公共安全沒有關系,也與該類人員的道德品行沒有直接的關系,如果限制此類人員成為網(wǎng)約車司機或者順風車車主,從法理和邏輯上,都是是站不住腳的,賈路路進而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