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近日,國內知名電子商務研究機構網經社(100ec.cn)發(fā)布了《2011-2012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報告下載:http://qjkhjx.com/zt/2012law/),該報告為首份電商法律報告。
以下為對2011-2012年度電子商務典型案例的解讀之立邦漆訴展進公司淘寶網店案(侵犯商標權。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原告立邦涂漆有限公司發(fā)現被告展進公司未得到原告的許可和授權,在被告淘寶公司運營的淘寶網上開設店鋪,并大量使用“立邦”商標標識、平面廣告來裝飾其店鋪頁面,此行足以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淘寶公司在接收到原告的投訴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立邦向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但徐匯區(qū)法院一審駁回了立邦的訴訟請求。立邦公司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判決結果】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展進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冊商標,僅為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標利益的損害,則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同時,展進公司銷售的是立邦公司的產品,不存在商品質量的降低,且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也不存在對商標的貶損,故而并未損害“立邦”作為馳名商標所包含的質量保障和信譽價值。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展進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下,也不應被認為構成商標侵權。
但法院也向展進公司指出,其在網絡店鋪首頁菜單欄中設置“代理品牌”鏈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設置眾多品牌廣告圖片的行為確有不妥。由于該種行為并不屬于商標法調整的范疇,立邦公司以此主張展進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缺乏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張延來律師認為,開設網店并銷售有合法來源的商品,這一行為無需商標權人許可也不侵犯商標權,這個問題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下來。接下來新的問題產生了,即本案中被告在網店的頁面使用原告商標作為裝飾,這種對于商標的使用由于脫離了商品本身,故其合法性存在疑問。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在銷售的產品并非仿冒品的前提下,使用商標裝飾店面從而指引消費者消費是對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了眾多網店的疑問。
當然,隨之而來的另一個問題,如果網店對商標的使用超出了網店頁面的范圍,例如在平臺主頁上打廣告,廣告中出現商標,還算不算合理使用呢?還有一種情形,平臺為了指引消費者迅速找到某一品牌的產品,主動用該品牌商標作為標識該類別商品的人口,平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呢?這些都是現實存在并很有可能成為以后要出現的案例。從上海一中院判決中體現的精神來看,商標合理使用的基礎在于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亦不會產生對商品和商譽的貶損,從這個角度出發(fā),我們前面假設的兩種情形應該都認定為合理使用。
值得格外注意的是,判決還指出網絡店鋪首頁菜單欄中設置“代理品牌”鏈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設置眾多品牌廣告圖片的行為確有不妥,但因為不屬于商標法調整范圍故沒有作出判決,但事實上能夠看出這種行為是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虛假宣傳行為,這一點值得網商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