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據企查查顯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與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京0108民初42336號 )于3月30日公開。原告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為運城格瑞五金商貿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運城格瑞五金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及合理開支5000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查明,法院認為涉案網站使用了“快手網紅助手-六六六快手網”作為網站名稱,且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了“快手網紅助手”字樣,前述名稱和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該使用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網站是一個提供網絡服務的平臺,用戶通過付費可購買該網站中提供的服務。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中包括“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兩者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相似,屬于類似服務。涉案網站的名稱為“快手網紅助手-六六六快手網”,其顯著性部分為“快手”二字,與涉案商標的文字內容相同,兩者構成近似商標。結合快手公司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故本院認定涉案網站的前述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網站所提供的服務為快手公司所提供,或與快手公司具有一定關聯,故上述行為侵害了快手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