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日前,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1、電商平臺在獲取個人信息的同時有義務保護信息安全。方超強律師認為,根據(j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25條第二款規(guī)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
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電商平臺在獲取個人信息的同時,就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2、信息泄露存在不同的情況,如果電商平臺提供了符合其規(guī)模的保護措施,但在這種情況之下還是被黑客入侵了系統(tǒng),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電商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最終發(fā)現(xiàn)因平臺存在漏洞而導致信息泄露,那么平臺就要負責。
3、在現(xiàn)實中很難有一個標準去判斷什么叫做“平臺存在漏洞導致信息泄露”,若消費者向法院投訴平臺,平臺只要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安全責任保護義務,就很難對平臺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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