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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攜程帶頭整改 對推動行業(yè)自律有積極意義
發(fā)布時間:2017年10月11日 16:54:55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摘要: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因此,在線旅游平臺的捆綁消費,實質上是一種強制消費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權,知情權等。

  “作為在線旅游行業(yè)的‘老大哥’,攜程帶頭打破行業(yè)捆綁銷售慣例,在訂票時不設置默認勾選產品,真正做到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對推動行業(yè)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以下是該報道原文全文:《捆綁銷售成在線旅游行業(yè)通病,攜程帶頭整改影響幾何》

  10月10日,攜程宣布推出“普通預定窗口”,提供可以隨時勾選取消默認產品的服務。

  攜程公關部負責人對《工人日報》記者稱,攜程方面已注意到,有些用戶使用機票產品時反映的相關問題。對此,攜程機票產品緊急整改,推出了“普通預訂”窗口,客戶可隨時勾選取消。

  該負責人表示,以10月11日東航MU9107上海飛往北京的航班為例,進入攜程App機票預訂頁面,在折扣機票展示中,攜程給予了消費者兩種訂票選項,一種是極速預訂,另一種為普通預訂。進入普通預訂頁面,所有的保險產品和接送機券、貴賓休息室均未默認勾選,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自行勾選。

  此前,攜程因捆綁銷售保險、酒店優(yōu)惠券等問題屢遭消費者投訴,并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

  捆綁銷售問題是行業(yè)通病

  十一長假期間,一篇題為《一年100億?揭秘攜程坑人“陷阱”》的爆款文章給在線旅游市場投入了一枚重磅炸彈。

  該文章指出,在攜程預訂機票、火車票甚至價格相對便宜的高鐵票,消費者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攜程加入一些默認的費用。該文章作者估算,通過這種方式攜程一年大約會坑掉消費者100億元,如果按照10%的提成比例計算,攜程從中將得到10億元的收入。

  對此,攜程10月7日回應稱,攜程在PC網頁端、手機App客戶端、電話預定等渠道,均不存在文中存在的問題。至于一年坑100億元的數據,攜程則表示,純屬造謠誹謗,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不過,記者10月7日通過實際體驗攜程、去哪兒、藝龍等幾個大型在線旅游網站發(fā)現,默認購買保險等問題仍然存在,只是取消默認選項比之前相對方便了一些。但仍有個別網站的默認選項比較隱蔽,若消費者檢查不仔細,就很可能會在不經意間多花“冤枉錢”。

  10月9日,知名演員韓雪在微博上炮轟攜程“捆綁消費”:攜程在手,看清楚再走!這一微博登上了當天的微博熱搜榜,更引發(fā)了輿論對攜程的質疑。

  事實上,最近兩年,有關在線旅游網站捆綁銷售的問題,屢屢被媒體曝光,并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今年4月17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還就攜程網搭售航空保險、酒店優(yōu)惠劵一事向攜程網發(fā)函,對其中涉及的消費者權益問題啟動調查。中消協(xié)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經營模式不局限于攜程網,其他在線旅游企業(yè)也存在。

  8月9日,民航局就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要求各互聯網機票銷售平臺、航空公司及銷售代理人在銷售機票時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機票以外的服務產品;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貴賓休息室、保險等除機票以外的附加服務設置為旅客自主選擇項。

  然而,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企業(yè)始終舍不得這塊“肥肉”,其中的“油水”不言而喻。目前企業(yè)解釋最多的理由是,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和個性化的服務。但這種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企業(yè)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和個性化的服務,不僅沒有錯,而且值得提倡和鼓勵。但前提是,企業(yè)必須守法經營,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交易公平合理。

  捆綁銷售涉嫌違法

  網經社主任曹磊對本報記者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因此,在線旅游平臺的捆綁消費,實質上是一種強制消費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權,知情權等。

  陳音江則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規(guī)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內容,并按消費者要求予以說明。消費者從網站購票,即與網站達成一種消費合同,雙方掌握信息嚴重不對稱,必然會影響交易實質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yè)設置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默認選項,則必須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否則可視為無效購買合同。

  “此外,捆綁銷售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該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陳音江說,

  企業(yè)應把選擇權交還給消費者

  對于攜程整改一事,曹磊對記者表示:“作為在線旅游行業(yè)的‘老大哥’,攜程帶頭打破行業(yè)捆綁銷售慣例,在訂票時不設置默認勾選產品,真正做到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對推動行業(yè)自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從短期來看,攜程可能會因為率先推出未默認勾選服務,減少相應的銷售利潤。但從長遠來看,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消費者呼聲,主動規(guī)范自身經營行為,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做法,勢必幫助企業(yè)樹立起良好的信譽和形象,從而促進企業(yè)更好地發(fā)展。”陳音江說。

  陳音江呼吁,其他各家OTA(在線旅游)平臺也應跟進主動整改,把選擇權真正交還給消費者。“如果硬是拽著捆綁銷售這塊‘肥肉’不放,最后只能害人害己,總有一天會被消費者所拋棄。”

  浙江工商大學胡永銓教授則認為,在線旅游平臺等企業(yè)的部分業(yè)務模式創(chuàng)新行為,往往一方面有利于大眾社會帶來便利,另一方面具有顯著地侵犯公眾消費者權利(如強制捆綁消費)的法律特征。這些侵害公眾消費者權利的企業(yè)自利違法行為呈現普遍化趨勢但難于監(jiān)管,因此亟待有效解決方案的出臺。(來源:工人日報 文/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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