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導讀:隨著網絡的飛速發(fā)展,網絡電商直播已經成長為一個龐大的產業(yè),但諸多問題也逐漸凸顯,直播帶貨監(jiān)管的相關標準和制度相對滯后,導致行業(yè)亂象叢生。
本系列文章整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律責任類型及典型案例面向電商直播領域各個主體,旨在介紹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活動的同時,進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問題,提出相關風險防范建議,以期對于從事電商直播營銷活動各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提供指引。
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法律關系繁雜,糾紛頻發(fā),本系列文章無法一一涵蓋,僅能針對常見的法律糾紛提供處理建議和合規(guī)建議。
基本案情
“XX服飾專營店”系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在“京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店鋪。2021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在該店鋪以372元價格下單購買“男士袋鼠錢包(附贈品濕巾)”一個,訂單詳情頁面顯示商品信息為“袋鼠Daishu”牌復古牛皮土黃色錢包,原價558元,降價限時促銷優(yōu)惠售價372元,發(fā)貨地廣東。2021年9月3日,原告收貨后發(fā)現(xiàn),實際收到案涉商品標簽標注“男式錢夾”,無品牌標簽,錢包顏色卡其色,零售價標注338元,商品條碼經查無相關信息,物流信息顯示商品由江西省新余市寄出。后,原告王某遂以商品品牌、顏色等不符合描述和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限時降價促銷”虛假標注商品價格欺詐消費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并賠償三倍商品價款損失。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郵寄給原告的案涉商品品牌、顏色、發(fā)貨地均與合同約定不符,應認定為履行瑕疵,故原告要求退還貨款372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出售案涉商品價格系零售價338元,卻故意隱瞞商品真實價格,通過在商品詳情頁面標注零售價558元,優(yōu)惠價372元,以虛假標注后予以降價促銷的方式誘使消費者下單購買,致使原告誤以為已享受價格優(yōu)惠,實際卻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實零售價格的對價,被告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之規(guī)定,故原告關于三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風險提示
本案從消費者知情權和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進行分析說理,認定商家通過虛假標注后予以降價促銷方式誘使消費者下單購買,致使消費者誤以為已享受價格優(yōu)惠,實際卻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實零售價格的對價,認定被告公司構成價格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條款對商家違法行為予以裁判。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電商經營者各類虛標價格行為,不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同時市場監(jiān)管部門也可根據行為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guī)定》作出罰款、停業(yè)整頓和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因此,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面對各類“價格陷阱”,消費者應當增強維權意識,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監(jiān)管者對待此類違法行為應當加強監(jiān)管力度,共同凈化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