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經(jīng)社訊)“共享汽車”是一件新鮮事物,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賠償責任也容易引發(fā)爭議。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相關糾紛案件,從法律角度對誰來賠償?shù)膯栴}給出了答案。
共享汽車交通事故引發(fā)一場訴訟
2019年7月的一天,朱某駕駛一輛登記在租車公司名下的“共享汽車”與余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余某駕駛的車輛受損,產(chǎn)生修理費15000元。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余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車損險,余某理賠后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朱某、租車公司及朱某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的另一家保險公司起訴至常熟法院進行追償,要求三被告支付15000元。
朱某認為,車輛是其租賃的,出租方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掃碼時看過有關交通事故賠償?shù)臈l款,承租人只需要承擔15%的責任。
租車公司則認為,現(xiàn)有車輛租賃合同條款中確實約定了公司承擔85%,駕駛員承擔15%,公司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租車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
法院:賠償責任主體應是使用人
常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車輛存在缺陷的情況下,賠償責任的主體應是被告朱某。租車公司基于其與朱某的合同,自愿承擔85%的責任,屬于債務加入,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以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法官:應依法公平制定合同條款
據(jù)此,法院最終判決租車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2000元;超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的13000元,應由朱某賠償;租車公司應對朱某13000元賠償責任的85%即11050元承擔連帶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隨著共享經(jīng)濟迅猛發(fā)展,共享商品在帶給市民生活便捷的同時,也因為所有人與使用人的不一致,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所有人應當依法依規(guī)、公平制定合同條款,及時維護商品正常性能,確保消費者人身安全;消費者也應當提高防范意識,注意好使用規(guī)范、法律責任等相關合同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