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日前,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1、商家售假也會影響到平臺聲譽。信譽立起來不容易,一旦倒了要想重新獲取消費者認可非常不容易,代價更高,所以平臺是有動力打假的。打假直接關系到平臺的發(fā)展根基。
2、電商平臺和平臺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商家入駐平臺之初,通過在線或者線下簽訂協(xié)議與平臺成立合同關系,合同中既然約定了禁止商家售假,商家就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違約金的問題上,趙占領提出,按照合同法違約金不能超出130%的規(guī)定,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但事實上售假給平臺造成的損失,尤其是商譽方面的損失很難量化。
3、加強平臺自治,一方面要在事前對商家做好審核,完全可以提出更高要求,并適當提高保證金;另一方面是在事中加強抽檢等監(jiān)督舉措。
4、平臺自治的作用很大,政府對商家進行處罰是事后行為,一般要有消費者的舉報與投訴,因為政府不掌握交易數據。平臺掌握所有數據,而且基于大數據可以用技術手段看出哪些經營者可能售假。平臺通過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可以協(xié)助政府在比較短的時間內發(fā)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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