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摘要:日前,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就“一元購問題”采訪時表示,“一元購”泛濫,將倒逼監(jiān)管部門介入。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各類創(chuàng)新中,一些企業(yè)通過開發(fā)‘灰色地帶’的盈利模式,打法律與監(jiān)管層的‘擦邊球’。而在互聯(lián)網營銷‘野蠻生長’的同時,監(jiān)管似乎總是滯后不止一拍。
以下為該報道原文全文:《“一元購”亂象倒逼監(jiān)管出手未來兩種結局》
繼網絡眾籌之后,“一元購”作為一種網絡亂象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它采用互聯(lián)網眾籌+博彩的模式,即將一件商品拆成N份讓別人來眾籌購買。假設每個人都買了1元,那等到足夠的人購買之后,平臺就會從中選出一個幸運兒,買的越多,中標的幾率就會越高。即使沒有中獎,個人最終損失的也就是1元錢。不過,在某種程度上其實這就是一種下注行為,典型的以小博大全靠運氣,甚至有消費者在一次競標中多次購買,把原本的1元奪寶變相地變成了百元奪寶、千元奪寶。
據網經社監(jiān)測,從2014年出現(xiàn)后,借著互聯(lián)網彩票被禁的契機,“一元購”類網站發(fā)展迅速。目前,國內已有包括“1元購”、“一元奪寶”、“1元到家”等在內的近千家垂直“抽獎式購物模式”平臺,包括網易商城、京東、蘇寧易購、小米、途牛、迅雷等在內的多家大型電商、互聯(lián)網企業(yè)紛紛涉足,“一元購”幾乎已經成為電商的“標配”。保守估計,用戶規(guī)模在數千萬級別。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麻策表示,“一元購”既非買賣合同,也不是有獎銷售。他說:“買賣合同必須要有所有權或民事利益的轉移,而‘一元購’本身只是購買到了‘期待權利’,最終大部分人不會有民事利益的受讓所得。同樣,有獎銷售則是在銷售對價商品后向消費者提供附帶性的利益,顯然‘一元購’不屬于有獎銷售。”
麻策分析認為,從形式上而言,“一元購”屬于一種“射幸合同”,射幸行為有很多,有合法的彩票買賣,非法的賭博行為,但不論合法或非法,我國并不允許通過射幸行為進行營利,所以彩票屬于公益購買而賭博行為被嚴格禁止。根據合同無效原理,“一元購”可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消費者可要求返還所支付的1元價款。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冰認為,“一元購”的受益對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眾籌”的主流定義,所以該平臺不能被視為“眾籌”平臺。在他看來,“一元購”的運作模式吸引的是參與者“以小博大”的投機心態(tài),參與者的行為應更傾向于賭博行為。因此,“一元購”的建立及運營行為可被視作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王冰同時強調,該類平臺確定“幸運消費者”的過程未經第三方公證,有的甚至根本不發(fā)送商品,如果查證屬實,“一元購”平臺運作的目的就具有欺騙性質,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眾籌”名義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網經社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同樣強調“一元購”的透明度和有效監(jiān)督管理。他說:“對于‘一元購’,有人發(fā)現(xiàn)網站的后臺是暗箱操作,IP和網名都可以造假,在一個自定游戲規(guī)則,且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網絡平臺,推行這種‘一元奪寶’、‘一元購’活動,很難保證公平公正。”
網經社主任曹磊認為,“一元購”泛濫,將倒逼監(jiān)管部門介入。“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各類創(chuàng)新中,一些企業(yè)通過開發(fā)‘灰色地帶’的盈利模式,打法律與監(jiān)管層的‘擦邊球’。而在互聯(lián)網營銷‘野蠻生長’的同時,監(jiān)管似乎總是滯后不止一拍。”他說。
面對“一元購”的泛濫,在社會輿論壓力的推動之下,監(jiān)管層勢必會強勢介入調研并出臺明確政策。曹磊認為,用不了多久,“一元購”就會出現(xiàn)兩種結局:要么從此得到“正名洗白”,通過引入第三方監(jiān)管、備案與公證機制,走向陽光化、規(guī)范化、透明化運作,像團購、眾籌、拼團等成為獨立主流垂直電商模式或大型電商平臺“標配”之一;要么被定性為“網絡彩票”或“網絡賭博”性質非法,從此被取締關停。(來源:《中國經濟導報》;文/王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