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如今,網(wǎng)購已成為多數(shù)網(wǎng)友必不可少的一種生活方式。??谑忻駝娡ㄟ^某購物網(wǎng)站買了一臺電風扇,使用后發(fā)現(xiàn)電風扇風力過大,他認為電風扇存在質量問題,并且電商存在價格欺詐行為,遂起訴電商及購物網(wǎng)站要求給予賠償。對于劉強的起訴,電風扇的專賣店以及購物網(wǎng)站稱,他們并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法院對于該案會作出什么樣的判決呢?
“網(wǎng)購的風扇有質量問題,商家價格欺詐”
劉強介紹,2014年5月16日,他通過某購物網(wǎng)站向某某專賣店購買了一臺電風扇,該電風扇在購物平臺上號稱“原價為699元,促銷價格為199元包郵”。劉強說:“我當時覺得價格確實很優(yōu)惠,所以就就買了”。劉強隨后通過支付寶付款成功。
“我購買的電風扇存在嚴重的設計問題,調到最小檔風力或靜音時都沒辦法吹,因為風力太大了”。劉強說,同年5月20日收到網(wǎng)購的電風扇后,他發(fā)現(xiàn)該電風扇存在質量問題,于是向購物網(wǎng)站投訴,要求退貨退款、運費由專賣店承擔。劉強隨后又改變維權訴求,他要求電商退貨退款并賠償597元。劉強的要求遭電商及購物網(wǎng)站拒絕。劉強隨后又向購物網(wǎng)站的客服投訴,對方稱已將款項支付給專賣店了。劉強與客服溝通并沒有取得滿意的效果,他接著向專賣店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反映此事,在工商部門介入后,專賣店同意退貨退款并承擔運費,但不承認價格欺詐。
劉強認為,賣家標注原價為699元屬于價格欺詐,因為他查詢發(fā)現(xiàn),該商品在網(wǎng)上標出的參考價為239元,廠家參考價應為產品指導價(即原價),賣家因價格欺詐應賠償原告3倍購買款共597元。
劉強表示,專賣店在商品銷售頁面介紹涉案商品的原價為699元并無事實依據(jù),其行為應依法認定為價格欺詐;而購物網(wǎng)站作為交易平臺,沒有盡到應有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和價格審核責任。2014年6月26日,劉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無條件退回商品且由被告專賣店承擔100元費用(包括運費),退回原告購物款199元;被告專賣店的銷售行為是價格欺詐,被告需賠償原告三倍價款597元;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5000元;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4000元;被告在購物網(wǎng)站等平臺上取消原價、一口價等忽悠消費者的價格標示方法,只標識真實的產品銷售價格;被告對侵害原告利益的行為進行書面道歉,并承諾以后嚴格管理交易平臺。
商家向消費者支付三倍購物款共597元
對于劉強的起訴,專賣店有關負責人稱,他們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在2014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三倍價款597元。原告屬于重復訴訟、惡意訴訟。據(jù)專賣店介紹,原價應以同一經營者降價前后進行對比,并非與其他經營者的價格進行對比。專賣店稱,劉強是在購買商品后,看到其他商城此款產品的銷售成交價均為239元左右,劉強此時舉證的也是其他商家的促銷價格,所以才會得出專賣店的原價高于其他商家的(促銷)價格。該負責人稱,在相關部門協(xié)調下,專賣店已向劉強支付了3倍價款597元。專賣店認為,劉強沒有提供誤工證明以及銷售的商品并沒有對其身體造成損害,不存在所謂的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購物網(wǎng)站在庭審答辯時稱,購物網(wǎng)站作為網(wǎng)絡交易平臺,并非買賣合同相對方,不應對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商品價格爭議承擔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官網(wǎng)截圖、網(wǎng)絡交易平臺上其他店鋪銷售成交截圖等,欲用以證明被告專賣店價格欺詐。劉強用上述證據(jù)進行比較并不符合有關價格欺詐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原告請求退回商品、專賣店向其退回199元貨款及賠償597元的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專賣店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雖然專賣店已向原告支付597元,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專賣店的行為并不作出具體認定,因此不能認定專賣店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以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書面道歉等情況,由于原告確認其基于網(wǎng)絡購物合同的法律關系提起本案訴訟,而專賣店基于網(wǎng)絡購物合同不具有上述義務,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購物網(wǎng)站,原告基于網(wǎng)絡購物合同關系請求其承擔責任,于法無據(jù),法院對原告的上述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對該案依法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強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來源:海南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