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網絡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淘寶商家劉某因在網絡上銷售未經授權的“以純”品牌服裝被法院判令賠償原告東莞市以純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以純公司)8000元。
“以純”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以純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東林是“以純”、“YISHion”、“YISHion以純”商標的注冊權人,郭東林許可原告以純公司使用并授權原告對仿冒或假冒該商標或者其他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
原告以純公司訴稱,2013年以來,被告劉某在其開設的淘寶店上銷售許多以純品牌服裝。該網店未經原告和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銷售的“寶貝”推介中使用“以純”、“YISHion”、“YISHion以純”等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搜索關鍵字,并在出售商品的“寶貝”描述中使用侵害原告專用權的“2013新品以純”、“新款以純女裝”等文字,給人以該店系以純服裝網上授權銷售店的錯覺。被告從事的是一個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商事主體銷售經營行為,其并未取得原告注冊商標權商業(yè)性使用授權,其行為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現請求判令被告劉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被告劉某辯稱,衣服是自己在蘇州某以純專賣店買的,自己的淘寶店鋪是賣其他的衣服,一年才賣了40余件,以純的衣服一件都沒有賣出去。淘寶未對自己上傳的衣服的圖片、文字進行審核應當承擔責任。自己店鋪的以純衣服銷量是0,并未對原告造成侵害。且自己的網店早已不經營,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其經營的網店中銷售標注“以純”標識的服裝,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以純”服裝系正品或具有合法來源,構成對原告以純公司涉案商標權的侵犯。對于被告劉某辯稱應當由淘寶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屬于本案理涉的范圍。由于原告以純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劉某侵權受損或者劉某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劉某的侵權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以及與原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對于普通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而言,難以區(qū)分部分商品的真假不足為奇。而網絡平臺銷售商品以價格低于實體店而頗受消費者的喜愛。但如果價格相差懸殊,則為侵權商品的可能性較大。其實,不少網絡平臺銷售商接到推銷商的推銷價格時,對商品的真假已經心知肚明,但為追求高額利潤,仍然選擇購進并銷售。一些推銷商推銷侵權商品時,不愿向下級網絡經銷商提供合法來源手續(xù),甚至連簡單的收據也不同意出具,可作為判斷商品是否正品的重要標志。
本案的發(fā)生,提醒廣大網絡平臺銷售商至少把握一個底線,即必須向推銷商索要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手續(xù)。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從這條規(guī)定看,銷售者在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商品且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除停止銷售外可抗辯免除賠償責任。不少銷售商正是因為并未索要正式發(fā)票,不能在應訴時提供合法來源的證據,只能自行承擔責任,有的經營者甚至多次因商標侵權做被告,卻每次都不能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據,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