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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fā)布的電子商務領域最權威經濟數據將定期發(fā)送給包括:商務部、工信部、農業(yè)部、統(tǒng)計局、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等十余個部委,以及全國數百個電商/互聯(lián)網行業(yè)協(xié)會,已成為全國上萬家電商企業(yè)、數千家VC/PE、數百家高等院校、3000+財經媒體記者、2000+家電商園區(qū)和諸多傳統(tǒng)企業(yè)、上市公司等的重要數據來源及決策依據,是電商行業(yè)最具權威性、影響力的“風向標”及高層決策智庫。詳見更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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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告名稱】: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pdf下載)
    【編制機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發(fā)布日期】:2018年5月15日
    【表現形式】:文字分析、案例盤點 、律師點評
    【報告鳴謝】:值此《2017-2018 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發(fā)布之際,我們對為本報告編撰過程中,提供案例和觀點的有關部門、電商律師、專家以及廣大電商用戶對我們的支持,表示由衷感謝?。ㄆ澆灰灰涣信e)

    2012版 2013版 2014版 2015版 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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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告特色

    ● 唯一性:●本報告是國內首部全面系統(tǒng)的電子商務法律報告,每年發(fā)布,迄今已連續(xù)五年發(fā)布該系列報告。

    ● 全面性:●本報告研究范圍囊括網絡零售、跨境電商、電商物流、互聯(lián)網金融等各細分領域,對出現的典型事件進行分析解讀,并對年度立法進行聚焦。

    ● 專業(yè)性:●本報告由中國互聯(lián)網+產業(yè)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攜手與多位國內知名電商界一線實戰(zhàn)律師群策群力、優(yōu)勢互補,共同調研、分析、撰寫而成。

  • 報告目錄

    一、報告概述

    二、十大“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2.1 案例一:全國首例電商起訴售假賣家案

    2.2 案例二: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

    2.3 案例三:支付寶默認勾選授權侵權案

    2.4 案例四:借漏洞騙取美團近兩百萬被判刑案

    2.5 案例五:跨境電商保稅倉“刷單第一案”

    2.6 案例六:淘寶店主海外代購保健品無中文標識被判10倍賠償案

    2.7 案例七:天天快遞起訴京東不正當競爭事件

    2.8 案例八:淘寶網店偷逃稅款400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案

    2.9 案例九:共享單車行業(yè)首例身故保險理賠案

    2.10 案例十:快遞員泄露客戶信息獲利3.8萬元被判刑案

    三、十大“電子商務法律”關鍵詞

    3.1 關鍵詞一:信息泄露

    3.2 關鍵詞二:網絡刷單

    3.3 關鍵詞三:網絡售假

    3.4 關鍵詞四:無證經營

    3.5 關鍵詞五:不正當競爭

    3.6 關鍵詞六:網絡傳銷

    3.7 關鍵詞七:快遞賠償糾紛

    3.8 關鍵詞八:霸王條款

    3.9 關鍵詞九:大數據殺熟

    3.10 關鍵詞十:電商消費貸

    四、十大電商/互聯(lián)網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

    4.1《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4.2 《反不正當競爭法》

    4.3 《快遞暫行條例》

    4.4 《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監(jiān)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4.5 《醫(y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jiān)督管理辦法》

    4.6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4.7 《工商總局關于推行企業(yè)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

    4.8 《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yè)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的意見》

    4.9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4.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xié)同發(fā)展的意見》

    五、報告附錄

    5.1關于我們

    5.2法律與權益部

    5.3相關報告

    5.4報告編委

  • 報告概述

    報告背景

    2017-2018 年是電子商務合規(guī)大年,國家針對電子商務/互聯(lián)網領域的立法日趨增速,立法效力等級逐步提升,涉及領域更加全面,個人信息及網絡安全進入普羅大眾視野,電子商務及互聯(lián)網也出現了更多全新的商業(yè)模式,熱點事件層出不窮。

    報告目的

    本報告通過對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內發(fā)生的重點電子商務法律現象進行分析解讀,試圖透過表象尋求背后的規(guī)則發(fā)展路徑,從立法、司法、行政、案例、網規(guī)、標準等多個維度展開探索,同時借助熱點事件和實際調查,管窺當前中國電子商務產業(yè)存在的法律與規(guī)則環(huán)境,盤點新規(guī)則、新做法,披露漏洞與不足。

    研究方法

    以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旗下電子商務法律求助服務平臺常年監(jiān)測公開案例、律師提供以及媒體報道的電子商務法律案例為研究范本,進行案例解讀分析。

    監(jiān)測對象

    1、互聯(lián)網+制造業(yè)(大宗品、工業(yè)品......)

    2、互聯(lián)網+零售業(yè)(C2C 賣家、B2C 平臺電商、跨境電商、服務商......)

    3、互聯(lián)網+服務業(yè)(生活服務 O2O 電商)

    4、互聯(lián)網+金融業(yè)(P2P、眾籌、支付、銀行......)

    報告執(zhí)行

    本報告由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攜手中心特約研究員、多位國內知名電商律師群策群力,歷時一年有余,經日常監(jiān)測、案例分析等而成。

    報告聲明

    1、版權聲明:本報告相關知識產權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所有,歡迎各企業(yè)、機構、媒體、自媒體、個人等引用本報告數據、內容、圖表,均請注明來源;

    2、風險提示:本報告僅為參考研究資料,不構成投資、決策等任何建議,由此帶來的風險請慎重考慮,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不承擔因使用本報告信息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媒體報道

二、案例篇

導讀 全國首例電商起訴售假賣家案、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支付寶默認勾選授權侵權案、借漏洞騙取美團近兩百萬被判刑案、跨境電商保稅倉“刷單第一案”、淘寶店主海外代購保健品無中文標識被判10倍賠償案、天天快遞起訴京東不正當競爭事件、淘寶網店偷逃稅款400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案、共享單車行業(yè)首例身故保險理賠案、快遞員泄露客戶信息獲利3.8萬元被判刑案,上訴案例由報告編寫律師推薦為“2017—2018年度中國十大電子商務領域典型法律案例”,主要涵蓋網絡零售、網絡支付、跨境電商、生活服務電商、電商物流以及電商金融。

2017-2018年度中國十大電商領域典型法律案例

案例一:全國首例電商起訴售假賣家案
高興發(fā)

【案例類型】商標侵權、合同違約

【所在領域】網絡零售

【相關鏈接】《【電商快評】評電商平臺首次起訴售假店主獲法院立案》

【案例簡介】 2016年6月,淘寶網通過大數據打假系統(tǒng),發(fā)現劉某及妻子陳某經營的兩家店鋪銷售的施華洛世奇手表存在售假嫌疑,涉嫌侵犯的權利人為施華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的“施華洛世奇 Swarovski”商標,遂以神秘購買的方式在疑似售假店鋪購買了一塊“施華洛世奇”女表,經品牌方鑒定,權利人給出“所涉商品為假貨”的鑒定結論。
淘寶網將線索移送警方,同時淘寶網還以“違背平臺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臺商譽”為由將其二人及店鋪登記經營人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各賠償原告損失48萬元、92萬元及157萬元,另請求法院判令三人各賠償原告合理支出6萬元、6萬元及12萬元。此外,淘寶網還請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在報紙、網絡媒體的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被告的惡意售假行為對原告聲譽造成的影響。

【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認為:

淘寶網在店鋪入駐前,都會與之簽訂簽署《淘寶平臺服務協(xié)議》,其中約定:用戶應當確保其在淘寶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或服務享有相應的權利,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如用戶的行為使淘寶或其關聯(lián)公司、支付寶公司遭受損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對外支付的賠償金、和解款、律師費、訴訟費等間接經濟損失),用戶應賠償淘寶或其關聯(lián)公司、支付寶公司上述全部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如被告上述售假事實為法院認定,則被告侵犯了“施華洛世奇”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同時違反了原、被告雙方簽署的《淘寶平臺服務協(xié)議》,造成原告淘寶網的社會評價降低,也侵犯了原告淘寶網的名譽權,故被告應對原告淘寶網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淘寶網應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中擇一行使請求權。關于原告的名譽權損害賠償請求問題,雖然淘寶網在中國是一個影響力很大的電商平臺,但是名譽權損失大小很難認定,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此類案件賠償金額的酌定一般比較謹慎。參照業(yè)已公開的司法判例,本案中原告此項請求難獲全部支持,但從制裁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環(huán)境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角度來看,我們期待司法實務中能在這一方面有所突破。

案例二: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
高興發(fā)

【案例類型】非法經營罪

【所在領域】網絡零售

【相關鏈接】《【電商快評】刷單炒信也是犯罪 評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

【案例簡介】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過創(chuàng)建“零距網商聯(lián)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注冊賬戶成為會員,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李某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guī)則與流程,組織及協(xié)助會員通過平臺發(fā)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并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獲利90余萬元。
2014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經偵支隊報案,李某后被傳喚到案。2016年6月,李某某被公訴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起訴至余杭區(qū)法院。2017年6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90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非法經營罪之規(guī)定中并無關于刷單或者類似行為的明確規(guī)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guī)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lián)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綜上,李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辦理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而從事有償的互聯(lián)網經營服務,同時又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lián)網有償提供發(fā)布虛假信息等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法院判決,頗值肯定,該判決對建立和維護規(guī)范、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具有里程碑意義。

案例三:支付寶默認勾選授權侵權案
高興發(fā)

【案例類型】個人信息非法使用

【所在領域】網絡支付

【相關鏈接】《【電商快評】支付寶年度賬單默認勾選惹爭議》

【案例簡介】俞某在北京樂友公司購買牙膏使用支付寶結賬,事后發(fā)現支付寶客戶端默認勾選了“授權淘寶獲取你線下交易信息并展示”,其在線下店鋪的交易信息被提供給支付寶、淘寶、天貓。俞某認為上述四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對個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的知情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其道歉、刪除其個人信息數據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元。

【法律法規(guī)】《民法總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認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二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業(yè)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第三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yè)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商品交易活動、行蹤活動等屬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如原告俞某訴稱事實為法院確認,則四被告上述行為未獲得俞某明示同意,違背了網絡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共同侵犯了俞某對其個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的知情權,以及授權他人利用的自主決定權等權利。

在電商領域,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并悠關市場秩序與行業(yè)發(fā)展。本案的裁判結果對消費者個人權益保護有所裨益。

案例四:借漏洞騙取美團近兩百萬被判刑案
方超強

【案例類型】網絡刷單詐騙

【所在領域】生活服務電商

【案例簡介】江蘇高郵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美團刷單案”進行了宣判。不同于“刷單刷好評”的行徑,這是一起利用平臺的系統(tǒng)漏洞,進行詐騙的案件。
不法分子利用美團點評平臺的特殊漏洞,在網絡訂餐平臺,花幾萬、幾十萬元訂購了奶茶、牛排、花甲等東西。只要在下單后迅速取消訂單,錢很快就會退給“用戶”。與此同時,美團網會將這筆錢打給商戶進行結算。利用存在于美團網、大眾點評網的上述漏洞,這匹不法分子作案31次,“吸走”197萬余元。經過法院審理,這些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主犯被判刑12年。

【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

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電商平臺的規(guī)則漏洞來騙取平臺結算給商戶的款項。從其行為特征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刷單”案件。

很多人都將“網絡刷單”當作是一種投機的牟利手段,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并沒有準確的認識。但需要注意的是,“刷單”二字的本意就是虛構交易,因而以虛構交易來獲取獎金、退款等不當利益的網絡刷單,從來都不是一種正當的牟利手段。甚至于完全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網絡刷單”的本質就是從網絡運營者處騙取本不應當獲得的補助、獎金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旦涉案金額達到詐騙罪的起刑標準,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沒有任何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網絡刷單”的對象并不局限于現金貨幣,實務中,通過虛假刷單獲取具有經濟價值的優(yōu)惠券、贈品等也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

案例五:跨境電商保稅倉“刷單第一案”
呂友臣

【案例類型】不正當競爭

【所在領域】跨境電商

【案例簡介】2015年初,李某指使廣州志都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理被告人馮某某、業(yè)務主管江某某、兼職人員劉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從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yè)務,對外承攬一般貿易的進口貨物,再以跨境電商貿易形式偽報為個人海外購進口商品,逃避繳納或少繳稅款;同時,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為廣州普云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云公司)申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yè)務海關備案、開發(fā)正路貨網(××),用于協(xié)助志都公司跨境貿易制作虛假訂單等資料。從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志都公司及馮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劉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貨物共19085票,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070384.36元。2018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公開判決,涉案人員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和不等的罰金,涉案志都公司沒收違法所得及罰金300余萬元。

【法律法規(guī)】《關于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jiān)管工作的函》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友臣律師認為:

之所以利用跨境電商渠道進行走私,是因為跨境電商進口與傳統(tǒng)的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存在著利益上的差距。一般會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稅率上的差距,一般貿易進口適用稅率相對較高的貨物稅,跨境電商進口適用稅率相對較低的物品稅(2016年4.8新政之前)或跨境電商稅率(新政之后);二是一般貿易監(jiān)管條件相對嚴格,跨境電商的監(jiān)管條件相對寬松。正是基于不同貿易方式進口的差異,才導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商品,偷逃國家稅款進行牟利。

正因為利用跨境電商渠道的走私需要多方聯(lián)合造假,因此牽涉的違法主體也相對較多。海關要求跨境電商經營主體實現系統(tǒng)對接,提供訂單、物流、支付三單信息比對,因此,利用跨境電商渠道進行走私,必須虛構訂單、物流、支付信息,偽造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也就使得利用跨境電商渠道的走私呈現出一定的技術難度,與一般貿易渠道偽報、瞞報、低報價格等簡單粗暴的走私手法存在明顯的差別。本案中有所體現,正因為利用跨境電商渠道的走私需要多方聯(lián)合造假,因此牽涉的違法主體也相對較多。這些違法主體有可能被認定為就是犯罪的主犯,有可能被認定為從犯或者幫助犯。取決于各個主體在犯罪中的參與程度、地位、作用等因素。

案例六:淘寶店主海外代購保健品無中文標識被判10倍賠償案
方超強

【案例類型】消費者侵權

【所在領域】跨境電商

【案例簡介】2017年2月13日,謝科在孟源開設的淘寶海外代購網店下單拍了30瓶healthy care輔酶Q10。這是一款澳大利亞保健產品,在孟源的淘寶店里,一瓶賣199元。獲得46元優(yōu)惠后,謝科拍下了實際總價為5924元的商品。收到孟源郵寄的產品后,謝科以家里老人覺得太貴為由要求退貨,孟源同意將上述貨品進行退貨。
2017年3月2日,謝科以涉案產品無中文標簽,含輔酶Q10為由起訴至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孟源賠償謝科運費損失50元,賠償貨款十倍即59700元的賠償責任。2017年4月17日,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孟源作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以涉案產品未加貼中文標簽,作為普通食品違規(guī)添加輔酶Q10為由,支持了謝科的訴訟請求,判決孟源支付謝科賠償金59240元。孟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法規(guī)】《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

目前,針對跨境電商領域食品、保健品等的職業(yè)打假案件比較泛濫;究其原因,一則在于食品、藥品領域之外的其他商品的職業(yè)打假行為已經為司法政策所否定,二則在于跨境電商途徑入境之商品往往在內外標準、中文標簽等細節(jié)問題上存在瑕疵和漏洞。這兩個客觀情況,需要從事跨境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經營之商家引起注意,提早合規(guī)以規(guī)避風險。

律師對本案相類似的大量案件做過檢索與統(tǒng)計,發(fā)現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對此類案件存在著比較突出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各地法院,通常會根據代購發(fā)貨方式的不同,例如境內保稅倉發(fā)貨還是境外直郵,結合店鋪的宣傳內容等來判斷,代購經營者是屬于銷售者還是接受委托的代購者。目前來看,認定為銷售者的有,認定為承攬關系中的承攬業(yè)務主體的也有。這兩者之間,不同的定性,對于案件的關鍵區(qū)別,就在于是否適用于《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規(guī)定。

另外,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規(guī)定,主要看以下幾個要件是否同時滿足:1.對于銷售者而言,不僅僅需要證明所銷售商品確實不符合食品安全規(guī)定,還要證明銷售者對于這種瑕疵是明知的;2.對于生產者而言,只要證明所銷售商品確實不符合食品安全規(guī)定即可,無須證明明知。

案例七:天天快遞起訴京東不正當競爭事件
何軼智

【案例類型】不正當競爭案、壟斷案等

【所在領域】電商物流

【相關鏈接】《【電商快評】評天天快遞起訴京東不正當競爭事件》

【案例簡介】今年7月19日,京東發(fā)公告表示,為了提高平臺物流服務質量,7月底平臺將對綜合服務質量較差,違反平臺規(guī)則的天天快遞進行停用處理。京東強調停用天天快遞接口是因為后者在服務質量和用戶滿意度方面都得分較低,位于所有快遞公司中的最后一位,還發(fā)現其存在部分違反平臺規(guī)則的行為。
天天快遞表示,京東封殺天天理由牽強,京東從未曾監(jiān)管平臺物流服務質量,也從未公布任何考核數據,在此次事件中,也未對天天出示任何數據證據。天天還表示,國家郵政局公布的郵政業(yè)消費者申訴數據顯示,天天快遞在2017年上半年服務質量呈快速上升趨勢。根據國家郵政局2016年度快遞市場監(jiān)管報告,其中對快遞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的通報顯示,在總體滿意度前十的公司中,天天快遞快遞排名第9。
據悉,天天快遞已對京東發(fā)起民事訴訟,并定性為不正當競爭糾紛,目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通知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17日。

【法律法規(guī)】《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認為:

首先,京東以天天快遞服務質量低下為由禁止商戶和天天快遞合作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詆毀同行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眾所周知,京東旗下?lián)碛凶约旱奈锪鲌F隊,在物流行業(yè)中與天天快遞互為競爭對手?,F京東以天天快遞服務質量低下引發(fā)大量投訴為由要求商戶禁止使用天天快遞,倘若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說法的,那么京東的上述行為則屬于散布虛假消息損害天天快遞商業(yè)信譽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23條的規(guī)定,京東的上述行為如果給天天快遞造成損失的,京東不但需要向天天快遞承擔相應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還可能根據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受到監(jiān)督檢查部門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次,京東單方面終止商戶和天天快遞合作是否還構成壟斷,與其在電商平臺市場的地位密切相關。根據《反壟斷法》第17-19條的規(guī)定,認定經營者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具有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二是“濫用”。京東的上述行為即使最后因為無法舉證天天快遞服務質量低下而被認定為《反壟斷法》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濫用”行為(即“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和“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其行為也無法被認定為是壟斷行為,因為在電商品臺市場中存在“天貓”、“蘇寧”等有利的競爭者,京東很難被認定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案例八:淘寶網店偷逃稅款400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案
何軼智

【案例類型】走私案等

【所在領域】網絡零售

【案例簡介】?2012年6月以來,唐某及其妻子韓某雇用多名人員,多次在韓國免稅店大量采購名牌首飾、化妝品、包等貨物,并采取行李夾藏的方式,經國內航空口岸將貨物走私入境,偷逃關稅,再由雇用人員將貨物快遞至位于無錫的倉庫,之后通過淘寶網店對貨品進行銷售。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檢察院以涉嫌走私罪對唐某等提起公訴,法院現已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余5名被告人均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3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法律法規(guī)】《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法》、《刑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認為:

首先,“代購”商家極易面臨涉嫌走私的風險。?目前,抱有僥幸心理、鋌而走險的“代購”商家仍不在少數,因為在他們看來一旦躲過海關的檢查,其所涉及的稅收成本則基本為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7條列舉了五種常見的走私情形,大部分打“擦邊球”的“代購”商家屬于該規(guī)定列舉的第二種情形,即“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备鶕逗jP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9條、《刑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代購”商家一旦被認定為走私,還將面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或將面臨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其次,購買“代購”商品的購買者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一,購買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根據《海關法》第82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9條、《刑法》第153條的規(guī)定,沒收走私貨品,是相關政府部門辦理走私違法犯罪案件中處理涉案財物的基本原則,因此,一旦確定是走私商品,即使購買者不知情,也不能以此主張善意取得,而只能向“代購”商家追回損失。第二,“代購”商品購買者也有可能涉嫌走私?!逗jP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8條規(guī)定,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按走私行為論處;《刑法》第155條規(guī)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因此,如果“代購”商品購買者明知購買的商品是走私商品,并直接從“代購者”處購買的,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九:共享單車行業(yè)首例身故保險理賠案
董毅智

【案例類型】共享出行安全

【所在領域】互聯(lián)網+保險

【案例簡介】共享單車的騎行安全問題引發(fā)社會關注。媒體曾報道,一名男子7月3日在武漢市漢陽大道騎共享單車過馬路時遭遇車禍身亡。記者了解到,因該男子通過支付寶掃碼解鎖時獲贈了騎行意外險,其家人已獲得50萬元的保險賠付。這也是共享單車行業(yè)的首例身故保險理賠案。

7月3日中午,該男子騎一輛ofo小黃車在漢陽大道與百靈路口與一輛面包車相撞,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目前,事故責任尚在調查處理中。當時,該男子是用支付寶掃碼解鎖了共享單車,因此獲贈了一份騎行意外險。按照保險條款,如果用戶在騎行期間發(fā)生意外并造成人身傷害,可獲得最高5000元的意外醫(yī)療理賠;如果意外身故或殘疾,最高賠付為50萬元。7月12日,死者家屬在料理完后事后,給支付寶反饋情況。支付寶方面聯(lián)系了承保的保險公司。該公司19日完成了核查,兩日后50萬元保險理賠款到賬。

數據顯示,目前全國的共享單車數量超過1000萬輛,累計服務超過10億人次,保險已逐漸成為該行業(yè)標配。據了解,不同的共享單車平臺提供的保險覆蓋范圍不同,有的平臺只對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事故進行賠償;有的平臺則為騎行人員購買了意外險。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

共享交通雖是新方式,但安全問題也日益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僅英國,每年就大約有19000位自行車騎行者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難或受傷。而據不完全統(tǒng)計,在中國,當前各品牌共享單車投放量已達1000萬輛,用戶服務次數累計達10億人次。

本次理賠實際上,體現了各大平臺也在騎行安全保障上做了相應的功課,比如從支付寶APP中的共享單車騎行保障頁面可以看到,目前接入支付寶的共享單車中,包括ofo、永安行等共享單車品牌用戶可在使用支付寶掃碼解鎖時獲賠騎行意外險。

但是僅僅靠保險是無法解決大部分共享出行安全,因為共享模式與傳統(tǒng)的出行還是有本質區(qū)別,其安全問題一定要結合行業(yè)模式特點去進行監(jiān)管調整,尤其是在執(zhí)法、司法上要因地制宜,權責分明,每個案例的形成,應成為行業(yè)重要的指導,既體現公平,有維持發(fā)展,其實,早在共享單車模式大行其道后不久,監(jiān)管部門其實早就明確了監(jiān)管意見。肯定共享單車是一種模式創(chuàng)新,應積極鼓勵支持。各地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加強管理。政府要有作為,規(guī)范加強管理;企業(yè)要遵紀守法,改善服務;廣大使用者也要文明出行。而安全問題更是核心問題,只有監(jiān)管部門、各地政府、共享單車平臺、每個用戶各方多層多角度發(fā)力,才能正常做到安全出行,平安出行,讓這在某些特定空間非常便捷的出行方式能夠繼續(xù)發(fā)展下去,不要成為不安的笑話。

案例十:快遞員泄露客戶信息獲利3.8萬元被判刑案
董毅智

【案例類型】信息安全

【所在領域】電商物流

【案例簡介】如今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重視,個人信息泄露源頭眾多,其中來自快遞公司“內鬼”的原因不容忽視。近日,深圳中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做出了二審判決,一名在某速運公司工作的員工宋某向他人出售公司內部賬號密碼,導致二十萬余個公民個人信息遭泄露,宋某因此獲刑一年三個月。該案事發(fā)2015年8月,2016年在南山法院一審開庭,后又經歷上訴和二審階段,近日深圳中院做出了終審裁定。

案情顯示,自2015年8月開始,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系湖南省長沙市某速運有限公司員工身份,獲得同事的公司操作平臺員工賬號和密碼后,與自己的VPN權限與公司賬戶、密碼一同提供給另一名被告人曹某某。

其后,曹某某通過外網登錄了該速運公司的VPN服務器,訪問運單查詢系統(tǒng),并下載了大量的客戶運單信息。然后,曹某某把這些客戶運單信息交由另一被告人李某某販賣獲利。

一名網店老板黃某則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0萬條,用于發(fā)送信息宣傳其網店。

截至被抓之日,宋某某收取曹某某給予的報酬人民幣38000元,曹某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人民幣60000多元,李某某分得約人民幣5000多元。

最終,宋曹李黃四人均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獲刑。其中快遞員宋某某獲刑一年三個月,曹某某獲刑兩年,李某某獲刑11個月,黃某則被判緩刑。4人被處罰金三萬元到五千元不等。

【法律法規(guī)】《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

信息泄露可以區(qū)分二種不同情形:一是物流平臺自身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上的不足,遭受黑客攻擊致客戶信息外泄,這是物流平臺投入和技術能力不足造成的;另一是物流平臺主動將信息和用戶的隱私出賣給第三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25條第二款規(guī)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電商平臺在獲取個人信息的同時,就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此次信息泄露暴露物流平臺管理漏洞。物流平臺在管理上,在用戶信息安全上存在重大問題,最新的《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數據外泄,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而未盡保護義務的,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罰款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則被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銷執(zhí)照。

物流平臺不僅僅是快遞運營者,更屬于客戶信息服務企業(yè),不但有客戶的基本信息,更涉及到客戶很多深層次的信息,家庭地址信息、用戶消費習慣信息。這種信息泄露,給客戶造成的傷害遠遠大于普通的平臺。

用戶信息泄露企業(yè)需承擔一定賠償責任。而按照現行法律,公司與用戶之間具備合同關系,有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的義務。如果本次事故是內部人員所為,說明公司內部存在管理問題,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用戶損失。甚至如本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本次事故是外部造成,需要具體分析公司方面是否有采取基本的技術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再來判定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公司行動體現是否在事件中主動盡責。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當企業(yè)發(fā)現數據泄露后做了什么,是否第一時間發(fā)出警報并采取措施直接體現當事公司是否盡到了相關責任。在類似事件中,一些企業(yè)往往擔心自身名譽受損,對數據泄露抱著遮遮掩掩的態(tài)度,這種心態(tài)正是網絡攻擊者所期望的局面,也是攻擊者有恃無恐的原因之一。

用戶信息被泄露維權成功率低。根據我國法律對用戶隱私的侵權行為約束力有限,用戶維權、尋求民事賠償勝訴率不大,對損失評估難以確定金額,所以想要對隱私泄露的責任人追究還是非常困難的。雖然大規(guī)模信息泄露、數據安全事件頻出,卻從未見到企業(yè)負責人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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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盤點篇

導讀 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jiān)測,信息泄露、網絡刷單、網絡售假、無證經營、不正當競爭、網絡傳銷、快遞賠償糾紛、霸王條款、大數據殺熟、電商消費貸,是“2016-2017年度十大電子商務法律關鍵詞”。

2017-2018年度十大電商法律關鍵詞

關鍵詞一:信息泄露
高興發(fā)

【關鍵詞描述】我們在使用網絡過程中,會涉及到自己的基本信息、賬戶信息、隱私信息等,這些信息很有可能通過各種途徑被泄露,比如說服務平臺及員工的不法使用、信息被倒賣,手機、電腦感染病毒、被入侵等。在發(fā)生信息泄露后,會給我們生活帶來很大的困擾,如收到騷擾電話、垃圾短信,嚴重一點的有被冒名辦卡透支欠款、遭受不法人員詐騙、帳戶錢款被盜取等。從國內電商平臺甚至是知名電商平臺頻頻發(fā)生的泄露用戶信息事件來看,對于當今中國,對于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立法以及實施亟待成熟。

【相關鏈接】 《【電商快評】網絡安全法十大亮點解讀 看信息泄露全貌》

【法律法規(guī)】《刑法》、《民法總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lián)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認為:

面對嚴重的信息泄露問題,個人信息保護尤為重要,我們從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來分析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
刑事立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隨著信息網絡技術與應用的快速發(fā)展,侵犯個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情況也日趨嚴重并處于高發(fā)態(tài)勢,為了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2015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近年來,司法部門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也逐漸增多。
民事立法:《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龐理鵬律師訴去哪兒網、東方航空一案,法院二審判決兩被告需要在官網對泄露消費者隱私的行為進行公開的賠禮道歉,未支持龐理鵬律師關于要求兩被告各支付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請。信息泄露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多困擾,但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手段進行維權,訴訟成本較高、經濟賠償較低是該類案件依然存在的問題。
行政立法:《電信和互聯(lián)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并規(guī)定違反的法律責任,即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規(guī)定中電信管理機構即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當我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時,可向該部門進行舉報。

關鍵詞二:網絡刷單
高興發(fā)

【關鍵詞描述】在網上購物中,人們往往看中商品人氣或者店鋪流量,但也因此導致不少商家為了提高自家商品銷量以及信譽以便更好地提升吸引顧客購買產品,以作假的方式,空賣空買,“買家”購物打款,賣家再發(fā)虛假快遞,“買家”最終還會簽收和評價。這就是所謂的“刷單”行為,甚至還衍生出刷單公司和平臺,并明碼標價。越演越烈的刷單不僅打破了行業(yè)之間的公平競爭,也破壞了市場交易的秩序,最終受傷的還是受眾群體。目前,政府部門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刷單行為越來越關注,監(jiān)管趨嚴并加大了打擊力度。2017年6月,“刷單入刑”第一案宣判,組織者李某獲刑5年9個月。

【獨家專題】 《電商標配?有獎銷售OR博彩?瘋狂擴張的“一元購”究竟是個什么“鬼”?》

【法律法規(guī)】《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認為:

多部法律對網絡刷單均有規(guī)定,我們就網絡刷單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進行分析。
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刷單是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做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而企圖增加商譽的一種行為,和上述法律規(guī)定相悖。據此,消費者可向刷單的經營者主張民事賠償。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刷單可認定為商業(yè)上的一種虛假廣告或宣傳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刷單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市場活動的公平公正,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關鍵詞三:網絡售假
方超強

【關鍵詞描述】網絡售假,實際上是線下售假在電商網絡端的衍生,自從電商發(fā)端肇始就是整個電商領域根除不了的頑疾;而隨著跨境電商、海外代購、微商等多種形式的電商形態(tài)的演變和發(fā)展,網絡售假也逐步蔓延至這些細分的電商領域之中。而面對新類型的網絡售假行為,如何準確認定其行為性質,以及如何維權都給消費者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網絡售假,并不只是一個存粹的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民事侵權行為,也絕非如部分人所想的,即便被發(fā)現無非賠點錢而已。事實上,一旦售假數額達到5萬人民幣以上,就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金;而一旦售假金額大東25萬人民幣以上,則將面臨3-7年的有期徒刑和罰金。而在當下的電商環(huán)境中,售假的銷售額達到5萬或者25萬并非什么高門檻,也正因如此,在網絡售假中觸犯刑法的風險非常高。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權利人、電商平臺、公安機關、市場監(jiān)管部門等各方在網絡打假上的發(fā)力,因售假而被判刑的淘寶店主、微商等不在少數。其結果通常除了被判刑而深陷圇圄之外,還包括沒收犯罪所得并處罰金。簡而言之,非法賺的錢得沒收,自己還得罰款。以結果論,網絡售假實在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關鍵詞四:無證經營
方超強

【關鍵詞描述】2017年的3.15就曝光了多家外賣平臺接入大量無證無照餐館,存在著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嚴重的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而隨著各路媒體的深度點差走訪發(fā)現:“餐館與平臺信息并不符合”,“平臺上所拍圖片的環(huán)境干凈整潔,現實里環(huán)境卻是臟亂差”,“平臺上面展示的食材新鮮誘人,實際上現實里卻是采用不新鮮、廉價的食材”……黑作坊接入外賣平臺已經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亟需得到整治。

【法律法規(guī)】《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xié)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直至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出臺非常及時,該《辦法》對于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要求和義務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的職責都做了更為細化的規(guī)定,包括許可證網店公開公示、必須有線下實體店以及線上線下食品一致等,使得消費者對于一些不誠信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了明確的維權依據;同時,該《辦法》也規(guī)定了入網食品經營者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措施,以行政處罰的方式對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以上兩點,這是這部《辦法》的意義之所在。相信,通過有關機關的整改和行業(yè)的自我優(yōu)化,黑作坊會逐步消失。
此外,從民事維權的角度,還有幾點值得廣大消費者了解:1.食品黑作坊是維權的首要對象,畢竟合作方是侵權直接責任主體;2.通常情況下,第三方平臺僅在無法提供食品黑作坊信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3.在食品安全領域,第三方平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與黑作坊承擔連帶責任。

關鍵詞五:不正當競爭
何軼智

【關鍵詞描述】隨著電商競爭的不斷升級,大家對于“二選一”一詞已經非常熟悉。先有“天貓”在618電商購物節(jié)前夕,強迫商家“二選一”站隊,后有“沃爾瑪”停用支付寶。所謂“神仙打架,小鬼遭殃”,商家和消費者卻往往是電商大戰(zhàn)中真正的犧牲者。

【法律法規(guī)】《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v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認為:

首先,發(fā)起“二選一”的電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與其在行業(yè)中的地位密切相關。《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反壟斷法》第17-19條規(guī)定,經營者是否具有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是認定經營者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的關鍵之一。然而,目前電商行業(yè)呈現的是“阿里”、“騰訊”、“百度”三足鼎立的情況,很難判斷誰在電商行業(yè)形成了支配地位,因此,“二選一”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恐怕是仁者見仁了。

其次,“二選一”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現實中,雖然“二選一”是針對商家的,但是商家的選擇卻會直接影響到消費者,進而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行使進行限制。

關鍵詞六:網絡傳銷
何軼智

【關鍵詞描述】近年來,在傳統(tǒng)模式的傳銷活動得到一定遏制的同時,網絡傳銷卻有不斷發(fā)展的趨勢。最近,有不少網上商城披著電商銷售平臺的外衣進行傳銷活動,以“云在指尖公司”為典型,他們通常要求購買者或者會員交納一定資金或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以獲得入門資格,然后要求購買者或者會員介紹或發(fā)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線的層級關系,并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所交納的資金或銷售的業(yè)績作為計提費用的依據。更有不少網絡傳銷組織不再以實物商品為載體,而是用傳理念、傳虛擬產品等替代實物商品,并且手法更為隱蔽,比如“新世相”的營銷課。因此,消費者在進行網上購物的時候需要保持警惕,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小利,一不小心就陷入網絡傳銷的陷阱。

【相關專題】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重磅打擊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十年在行動!》

【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銷條例》、《刑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認為:

一般情況下,如果網絡電商是采取多級分銷的模式進行經營的,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風險則極高?!督箓麂N條例》第7條將以下三種行為定義為“傳銷行為”,第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fā)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一旦網絡電商的行為被認定為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工商部門將對組織、策劃者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相關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另外,參與的購買者或會員也會存在涉嫌介紹、參與傳銷活動的風險。如果相關購買者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規(guī)定的傳銷行為的,根據該條例第24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也可能因為其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或者參與傳銷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2000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七:快遞賠償糾紛
何軼智

【關鍵詞描述】隨著快遞行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快件延誤、毀損、丟失后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接踵而至。一般情況下,用戶在寄快遞的時候很少會選擇對快件進行保價,一旦快件在派送過程中發(fā)生延誤、毀損、丟失的情況,用戶和快遞公司對賠償金額的確定會產生很大的分歧:消費者認為應當根據快件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而快遞公司則認為應當根據運費的倍數進行賠付。當延誤、丟失、毀損的快件是貴重物品的時候,雙方各自認定的賠償數額則尤為懸殊。近日,申通公司將總金額人民幣400萬元的發(fā)票原件弄丟,申通公司因此被用戶告上法院,用戶認為因申通公司的過錯導致其12家門店的稅收無法正常申報,要求申通公司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12萬元。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法規(guī)】《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法》、《合同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認為:

快遞公司延誤、丟失、毀損客戶的快件,用戶能否按照快件的實際損失獲得賠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進行判斷:

如果用戶與快遞公司之間對賠償事項有進行約定的,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20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快遞公司應當按照與用戶之間的約定進行賠償;

如果用戶與快遞公司之間對賠償事項沒有約定的,但用戶在寄件時為快件進行了保價的,根據《郵政法》第47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報價額對用戶進行賠償;

如果用戶與快遞公司之間既沒有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又沒有對快件進行保價的,根據《郵政法》第47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用戶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賠償額應以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為限;

根據《郵政法》第4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快遞公司沒有在其營業(yè)場所的告示或者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郵政法》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的賠償方式的(即上述“第二”、“第三”所述的賠償方式),則快遞公司應當根據《合同法》第312條的規(guī)定,向用戶以快件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如果是因為快遞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快件丟失的,根據《郵政 法》第47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快遞公司應當按照快件的實際價值向客戶進行賠償。

關鍵詞八:霸王條款
董毅智

【關鍵詞描述】近日,來自杭州的周女士反映了自己遭遇飛豬商家拒退未激活門票及飛豬平臺“不作為”的情況。周女士訴稱,她于今年3月30日和4月9日,分兩次通過電商飛豬平臺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官方旗艦店”購買了3張“春夏暢游季卡”無限卡,總共花費約4千元,該卡始終未激活使用。不過,由于出游計劃很快被取消,周女士于4月10日申請退票處理,但迪士尼方面一直以“門票一經售出無法退換”為由拒絕。之后,周女士轉而聯(lián)系飛豬客服,希望飛豬方面能介入并調解此事,但對方表示“只能按照迪士尼的規(guī)則辦”。截至目前,周女士的退票申請依然未被受理。迪士尼方面“門票一經售出無法退換”這一條款與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悖,涉嫌“霸王條款”,應當視為無效;而飛豬作為平臺提供方,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飛豬不僅要保證對第三方商家盡到嚴格審查和監(jiān)管的義務,當消費者與商家產生糾紛時,還有把商家信息披露給消費者、協(xié)助解決爭議的義務。

【法律法規(gu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6-2017年度中國互聯(lián)網+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此類問題剛好處在法規(guī)“盲區(qū)”,迪士尼方面可以依據《合同法》說自己已經作出告知義務,消費者也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實施條例》規(guī)定,認定產品的退還不會造成價值貶損,屬于“可退還商品”。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讓消費者為幾千元門票狀告迪士尼這樣的跨國公司,在維權上有很大難度。

這還需要監(jiān)管部門做出實質行動,一是消費者在程序上不太懂,在法律意識上也不是很強;二是如果消費者真啟動程序的話,訴訟成本、時間、精力等方面也很難做;三是這個問題還是需要監(jiān)管部門介入,匯總情況、及時反饋,監(jiān)管部門也應該主動監(jiān)管。

關鍵詞九:大數據殺熟
董毅智

【關鍵詞描述】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貴出許多,這在互聯(lián)網行業(yè)叫作“大數據殺熟”。調查發(fā)現,在機票、酒店、電影、電商、出行等多個價格有波動的平臺都存在類似情況,且在在線旅游平臺較為普遍,而國外一些網站早已有過類似情況。這種現象涉及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當用戶的粘性與平臺利益產生爭議,當大數據被如此的使用,那更遠的未來人工智能的種種爭議與弊端是否給我們更多的警醒,讓我們細細分析。

【相關鏈接】 《【電商快評】大數據成雙刃劍 殺熟是否涉嫌違法有待爭議》

【法律法規(guī)】《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

殺熟的基礎什么?互聯(lián)網時代的“熟”,就是已經成為平臺的忠實客戶,這種熟是之前用戶與平臺之間通過服務建立起信任,這種信任產生了我們互聯(lián)網行業(yè)極為重視的“粘性”,然而這種“熟”確在成為某些平臺用以最求利益最大化,甚至差別定價,殺“熟”正當時!

這種殺熟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因為互聯(lián)網行業(yè)很多頭部企業(yè)的天然壟斷性,唯有壟斷,缺乏競爭,才會讓某些平臺更加肆無忌憚的出手!

更深層的原因就是那個“大數據”,當我們享受數據時代給我們帶來的紅利時,大數據正成為我們自身的“殺手”,殺我們的時間,殺我們的財富,甚至在引導我們的思想,霍金的預言真的即將實現了嗎?

在這個時代,監(jiān)管,必然成為最好的選擇,主動監(jiān)管,打破壟斷,利用大數據進行監(jiān)管,這才是我們唯一的解救之道!

關鍵詞十:電商消費貸
董毅智

【關鍵詞描述】紐約時間2017年10月18日,趣店集團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股票代碼“QD”,發(fā)行價24美元,共發(fā)行3750萬股,開盤價為34.35美元,市值一度高達113.31億美元。成為繼宜人貸、信而富后第三家在美國上市的互聯(lián)網金融企業(yè),更成為美國今年IPO規(guī)模最大的中資企業(yè)。然而,早在趣店集團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首次公開上市申請招股說明書時,趣店的暴利增長和“現金貸”就受到投資人的關注和媒體的質疑,負面輿論不斷。這是整個消費金融行業(yè)的“寒冬”?“春天”,不論如何僅僅是開始,我們猜到了開頭,確無法知道結局。

【法律法規(guī)】《民法總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關于規(guī)范整頓“現金貸”業(yè)務的通知》

【律師點評】

對此,國內知名律師、《2017-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聯(lián)合主編、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

首先,趣店起家的現金貸、校園貸在近年來一次次挑戰(zhàn)公眾的神經,“裸條”、“自殺”、“暴力”、“高利貸”等聳人聽聞的關鍵詞背后都是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例,當鮮活的生命來成就行業(yè)的暴利時,不時需要承受道德的拷問,三觀是個大問題,行業(yè)的龍頭趣店更是不可回避,是非曲直,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評判。

其次,監(jiān)管部門正在全面的啟動,行業(yè)正處在清理整頓的風暴前夕,是否合規(guī)是否合法,如何監(jiān)管如何整頓,這一切都是趣店們不可逾越的界限,游走在灰色地帶能夠每一次都踩著紅線,尋求監(jiān)管縫隙,攥起最大的監(jiān)管空白,無盡的紅利,能否成功經受監(jiān)管,不僅僅是趣店,更是每一個通過監(jiān)管縫隙牟利者的終極審判。

再者,當金融遇到科技,金融遇到互聯(lián)網,就如魔力般,將故事升華,資本估值的神話傳說,難道大多數的A股公司都不如趣店般有價值嗎?傳統(tǒng)銀行們更是被秒殺?為什么是趣店,為什么這種模式能夠在短期內爆發(fā)增長,暴利背后的合理性,融資成本,金融監(jiān)管,行業(yè)轉型,新時代的變遷,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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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規(guī)篇

導讀 2017-2018年度,在互聯(lián)網及電子商務領域,我國立法速度明顯提高,基本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新的法律出臺,這在以往年度是不多見的,也足以說明國家對互聯(lián)網和電子商務的重視。例如,《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反不正當競爭法》、《快遞暫行條例》、《醫(y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jiān)督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xié)同發(fā)展的意見》、《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監(jiān)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工商總局關于推行企業(yè)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yè)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的意見》、《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yè)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的意見》,這些法規(guī)在一定條件下均影響了電子商務生態(tài)體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近期已發(fā)布或即將發(fā)布的報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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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編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碩士

執(zhí)業(yè)經驗:高興發(fā)律師在金融、房地產與工程、公司投資、并購與治理、政府法律服務、電子商務與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及民商事訴訟與仲裁領域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尤其是在房地產與工程、公司并購、電子商務和政府法律服務等領域能為客戶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從事律師職業(yè)以來,辦理過大量案件,曾為數百家國內與國際知名企業(yè)提供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并擔任多家政府機關、大型國企、世界500強外資企業(yè)的法律顧問,獲得前述機關/企業(yè)的一致好評。


聯(lián)系方式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zhí)業(yè)經驗: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主要從事企業(yè)投資金融、電子商務、法律顧問等有關企業(yè)發(fā)展與經營的法律領域。

致力于企業(yè)法律風險的防范以及公司法律風險評估領域的研究,為企業(yè)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審查,解決企業(yè)存在法律風險隱患,現以常年法律顧問的形式與多家公司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并擔任多家的大型民企、有限公司等企業(yè)法律顧問。


聯(lián)系方式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盈科全國互聯(lián)網專委會電商研究中心負責人

執(zhí)業(yè)經驗:長期專注于電商知識產權、游戲、軟件版權、互聯(lián)網金融領域,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實務經驗,擅長各類知識產權訴訟和非訴業(yè)務。

同時兼具互聯(lián)網思維,精通“互聯(lián)網+”形態(tài)的前端知識產權業(yè)務,尤其包括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維權業(yè)務,致力于提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御體系構建,平臺知識產權侵權投訴(主動&被動)處理,網絡打假專項維權等服務;善于研究,理論功底深厚,曾獲首屆“杭州律師論壇”論文一等獎;“第五屆浙江省律師論壇”論文一等獎;“第十三屆華東律師論壇”二等獎,杭州市律師協(xié)會 2015 年度個人嘉獎。


聯(lián)系方式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律師

執(zhí)業(yè)領域:合同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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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團隊負責人

執(zhí)業(yè)經驗:多年的海關工作經歷,對進出口通關法律事務有著深刻的認知。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組建了海關法律服務團隊。先后參與辦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近200宗,辦理海關行政處罰聽證、復議、訴訟案件100多宗,辦理進出口合規(guī)性檢查、配合稽查等項目80余宗。

現兼任中國行為法學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海關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助理、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北京多元調解發(fā)展促進會調解員、深圳報關協(xié)會副會長等職務。

主編《海關法律熱點問題研究》(海天出版社2016年版)、《海關行政處罰的理論與實踐》(海天出版社2017年版,出版中),多篇論文在《海關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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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定

中心職務: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主任 研究員

國內“互聯(lián)網+產業(yè)”研究者,牽頭主編了國內第一套系統(tǒng)性介紹《互聯(lián)網+》系列著作,中國“互聯(lián)網+”智庫發(fā)起人。長達十余年長期專注于“互聯(lián)網+產業(yè)”、電子商務、O2O、大數據、互聯(lián)網金融、電商物流等領域研究,并因此屢屢受聘于清華大學特聘教授、浙江大學客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主講教授等多所國內一流大學。

此外,曹磊還擔任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國經濟年鑒(電子商務篇)》主編、中國電子商務專家?guī)鞂<?、中國電子商務協(xié)會網絡整合營銷研究中心專家、國務院《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立法組副組長、中國服裝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首席電子商務官聯(lián)盟專家委員等。還受聘全國多省市電子商務專家顧問,以及受聘于多家海外全球知名投資、咨詢機構。

每年,接受包括人民日報、新華社、CCTV等在內的數百家境內外媒體采訪,為國內業(yè)內知名“意見領袖”。曹磊的觀點、報告、著作為多部委決策參考,推動了電商法規(guī)完善與環(huán)境的凈化,多次引起高層批示,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在國內電子商務業(yè)界享有較高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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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統(tǒng)籌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 分析師

研究領域:主持開展中國電子商務法律求助服務平臺相關法律求助、法律報告調研、法律法規(guī)研究、電商律專家認證等相關工作。

此外負責主持開展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臺涉及網絡購物、O2O、物流快遞、網絡支付、消費欺詐等電務消費過程的投訴受理、維權協(xié)調、消費提示、數據分析、案例研究。


聯(lián)系方式

專家介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 見習分析師

研究領域:電商權益保護、電商法律法規(guī)、網絡信用、網絡傳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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