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7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關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網經社注:圖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詹朝霞律師認為,從2021年起,通過安全審查將是大型互聯網企業(yè)發(fā)展的第一要務??倳浾f過“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 通過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7月10日發(fā)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解讀,詹律師認為將有以下幾大變化,值得所有互聯網平臺和數據運營企業(yè)關注:
1)制定的背景和上位法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一者是因為網絡安全從最初的信息安全、設備安全到最終歸于數據安全,隨著網絡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數據安全才是網絡安全最重要的抓手和核心,引入數據安全法,為網絡安全審查提供更確切的法律依據,也是為大面積開展網絡安全審查做好相應的準備;二者,《辦法》極有可能與《數據安全法》于9月1日一并生效實施,屆時,《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將強有力地保障我國網絡空間的安全,并通過《辦法》等一系列制度落地執(zhí)行。
2)《辦法》第二條除規(guī)定安全審查的對象除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外,增加了“數據處理者”,只要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都應當進行網絡安全審查,這就擴大了安全審查的范圍,即不僅僅是設施的運營者還有數據的處理者,當然這兩者究竟包括哪些單位,到底自己的企業(yè)該不該申請審查,目前尚未有詳細的范圍,但可以肯定的是,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已經是互聯網企業(yè)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的,就好比生產企業(yè)理應遵守的安全生產法規(guī)一樣,這是互聯網企業(yè)經營基本的法律責任,不能忽視更容不得半點馬虎敷衍。
3)《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由此可見,將來互聯網公司去海外上市,必須經網絡安全審查,通過后才能出海。這將重新構造互聯網企業(yè)上市的路徑,對互聯網企業(yè)的發(fā)展尤其是希望通過各種VIE進行融資或去海外上市的互聯網企業(yè)將產生重大甚至是根本性影響。
4)在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數據不再處于無人監(jiān)管的境地,無論是經營數據消費數據還是用戶個人隱私的數據亦或是涉各級政務數據或其他涉國家安全數據,都屬于監(jiān)管之列。
5) 《數據安全法》僅將網絡數據安全劃歸國家網信部門監(jiān)管,因此該《辦法》僅限于對網絡數據進行安全審查。
6)《辦法》的修訂意味著大型互聯網企業(yè)要發(fā)展壯大,首先應該進行網絡安全建設和數據安全建設,建立強有力的安全保障體系,并自主申報,通過安全審查,否則,有可能依照《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受到相應的處罰;《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這意味著對企業(yè)進行的數據安全審查不得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畢竟任何時候,國家安全、民生安全至高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