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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全文
發(fā)布時間:2014年11月27日 10:09:17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浙江省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適用于指導我省電子商務領域發(fā)生的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等專利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電子商務領域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含移動互聯(lián)網,下同)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意見所稱交易平臺提供者是指為互聯(lián)網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者。

  本意見所稱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上商品交易平臺經營商品的網站、網店、賣家或提供設計、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第三條各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lián)網商品經營和交易中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的監(jiān)管,指導交易平臺提供者和商品經營者建立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機制,組織和支持面向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的業(yè)務培訓。

  設區(qū)的市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專利管理部門”)負責調解、處理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電子商務領域的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也可以委托縣(市、區(qū))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四條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應加強與所在地交易平臺提供者和商品經營者的日常聯(lián)系、溝通,為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等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咨詢服務??梢越邮芙灰灼脚_提供者的委托,對其提交的涉嫌專利侵權疑難案件出具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

  第五條交易平臺提供者要加強和規(guī)范交易平臺上商品交易活動中專利權(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措施,在與商品經營者簽訂平臺用戶準入使用協(xié)議時,應有專利權(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明確相互責任,防止商品經營者利用交易平臺銷售侵犯專利權產品或實施假冒專利的行為。

  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對商品經營者開展專利權保護法律知識的宣傳培訓,提高商品經營者專利權保護的意識。對違反平臺用戶準入協(xié)議中專利權(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商品經營者,可以采取刪除、屏蔽商品經營者的信息、商品等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暫?;蚪K止商品經營者的活動。

  第六條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建立接受專利侵權糾紛和假冒專利投訴機制,健全信息發(fā)布、身份認證、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和處罰規(guī)則等專利保護程序,及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假冒專利投訴。

  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對各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立案調處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七條專利權人認為交易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可以通過交易平臺提供者建立的投訴機制提交投訴,請求刪除、屏蔽涉嫌侵權的商品。投訴材料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專利權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投訴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

  (2)專利權證書及其有效性證明;

  (3)要求刪除、屏蔽的商品名稱和具體互聯(lián)網鏈接;

  (4)涉嫌侵權商品與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比對材料;

  (5)其他能夠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

  專利權利害關系人投訴的,還需提交專利權人的授權書或專利許可合同等證明。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對投訴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虛假材料投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交易平臺提供者接到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后,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投訴并決定是否受理。僅憑交易平臺上商品信息難以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被投訴侵權商品的實物。

  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可以將難以判定的專利侵權投訴,委托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由其出具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交了與其投訴的專利侵權商品相一致的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刪除或屏蔽商品鏈接等必要措施。如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條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投訴涉及方法、工藝、材料等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條交易平臺提供者應將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轉送被投訴的商品經營者,并告知其有申辯的權利;被投訴的商品經營者提交了申辯材料的,應將申辯材料轉送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第十一條被投訴的商品經營者認為其銷售的商品未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應在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辯材料。申辯材料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被投訴的商品經營者的身份證明資料(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有效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委托他人申辯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證明。

  (2)不構成侵權的比對分析材料;

  (3)其他能夠證明不構成侵權的證明材料。

  被投訴的商品經營者應對其申辯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可以視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1)可以查證的公開銷售同樣商品日期早于專利申請日,并能清楚顯示商品結構和外觀的;

  (2)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仲裁機構已作出不構成侵權并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3)涉案專利權已被宣告無效的,或專利權終止、放棄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構成侵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將下列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難以判定的專利侵權投訴、假冒專利案件提交市級專利管理部門,由其出具專利侵權判定意見書、假冒專利認定書。

  (1)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難以判定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

  (2)涉及我省重點產業(yè)發(fā)展,且專利權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不穩(wěn)定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

  (3)涉及民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

  (4)涉外、涉港澳臺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

  (5)累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假冒專利案件;

  (6)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

  第十四條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在收到交易平臺提供者、有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提交的專利侵權投訴案件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移送的投訴件材料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現場調查、送達等多種方式聯(lián)系案件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處理;或根據案件證據材料直接作出是否侵權的判定意見書,并通知交易平臺提供者是否刪除或屏蔽商品鏈接。

  市級專利管理部門認為提交的投訴證據材料無法確定是否侵權的,可以要求案件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內補充證據材料;認為需進行技術鑒定的,可以移交技術鑒定部門或專家進行鑒定。補充證據、進行技術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第十五條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受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委托進行專利侵權判定的案件,應根據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提供的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出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

  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可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確認構成侵權的,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應及時刪除或屏蔽侵權商品。調解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法判定是否侵權或調解不成的,經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同意,可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案件提交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在辦理投訴案件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專利轉讓、許可協(xié)議或投訴人撤訴的,應按結案處理,并及時告知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

  第十七條交易平臺提供者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托出具的專利侵權判定、假冒認定意見書,應采取刪除或屏蔽涉案商品鏈接等必要措施。

  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出具的專利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者可以參照執(zhí)行。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投訴商品經營者專利侵權不成立的,交易平臺提供者可以告知其不能就相同主張再次投訴相同商品。

  第十八條交易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用單個專利權累計投訴超過100個以上商品鏈接的群體性案件,應及時報告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辦理。涉及跨省的案件,由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交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與人民法院加強協(xié)作,建立解決電子商務領域侵犯專利權糾紛的聯(lián)動機制。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積極探索建立專利保護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將電子商務領域反復侵犯專利權、濫用權利、虛假惡意投訴等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本意見自2014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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