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摘要:近日,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押金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押金退還流程和工作日時間限制,設立專用賬戶用于押金退還;其次,共享單車平臺、公共單車平臺與個人征信系統(tǒng)接入,鼓勵對于信用系數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關鍵的是,要規(guī)范押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在監(jiān)管下允許共享單車平臺拿押金用于商業(yè)投資,但需要限制比例。
以下是報道原文全文:《《電商法》正式實施 對行業(yè)產生影響的十大關鍵詞是什么》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商法》的實施有望對電商領域產生重要影響。近日,為了幫助廣大商家更好地應對行業(yè)變化,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fā)布了國內首部《電子商務法》解讀報告,通過攜手多位國內知名電商界一線實戰(zhàn)律師對《電商法》進行分析解讀。該報告用十大關鍵詞來解讀《電商法》的實施對行業(yè)所產生的影響:電商納稅、微商代購、信譽評價、二選一、商品搭售、砍單、電子支付、押金退還、快遞延期、大數據殺熟。
關鍵詞一:電商納稅
長期以來,電商范圍的偷稅漏稅的現象嚴重,本次《電商法》就稅收做了框架的規(guī)定,稅收范圍包括跨界稅收、經營者普通交易稅收,繳納主體包括電商平臺內經營者,這也意味著通過電商渠道進行交易的各種方式都需要繳納稅收,從前偷稅漏稅的情形將獲得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本次將稅收問題納入《電商法》范疇既是對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一個強調,也是電商法規(guī)范范圍的應有之義,同時也是我國將稅收制度逐漸收緊的信號。
我國偷稅漏稅問題不僅僅在電商方面,由于近年來電商發(fā)展快速,這一塊兒的情況較為突出,因此借著電商法的出臺將稅收制度納入其中,這是行業(yè)發(fā)展的進步,但是就稅收來說,其實反而體現出我國在稅收制度這一塊兒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稅負公平性問題、監(jiān)管問題甚至是對于稅收的意識問題。
電商法對跨境電商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那么在我國促進跨境電商的態(tài)度之下,如何解決其所帶來的稅收問題,例如微商環(huán)境下如何繳納稅款?何時繳納?是否會產生重疊征稅、重復征稅?又有誰來監(jiān)管?后續(xù)是否將追繳先前偷稅漏稅的稅款?如果追繳,全額追繳還是部分追繳?如果追繳是否將意味著一大片的小經營者將面臨停止營業(yè)?如果不追繳,對于先前繳納稅款的經營者而言又是否有優(yōu)惠政策?
除了可見的較重的稅負以外,還有繳納稅款的公平性問題,這一次只是把稅收問題又突出了,但要“解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關鍵詞二:微商、海外代購
以前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微商代購,從今以后都會受到嚴格的監(jiān)管,一旦違規(guī),所面臨的將是最高200萬的巨額罰款。
從電商法出臺到現在,微商、代購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熱點,也能看出這一行其實已經滲透在每個人的生活中。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律師認為,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每個人的工作、消費都需要繳納稅,微商、代購也沒有例外,另外還有作為經營者卻不在監(jiān)管范圍內的問題,這不僅僅是經營者的問題,也有我國對先前準入不夠嚴謹的問題,但是無論如何,微商、代購都不應該處在一個法外之地。
《電商法》實施前,代購的利潤點在于免交關稅、消費稅等,和也是由于以往的執(zhí)法依據不夠明確、執(zhí)法程度不夠到位有關,但《電商法》明確規(guī)定后,代購要求辦理主體登記及納稅問題,成本自然就上去了,價格也會相應的上調,其優(yōu)勢也會減少,但與跨境電商平臺相比,還要看《電商法》對代購的制約力度到底有多大。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當然,《電商法》并不意味著代購被判了死刑。對于個人代購,《電商法》并沒有禁止,但更多細則還需要部門規(guī)章和行政法規(guī)來調整。但這也并不是一件壞事,淘汰掉不正規(guī)的‘小代購’,也有利于市場良性發(fā)展??缇畴娚炭傮w上仍處于“試驗”階段,并依賴于國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維系。電商法的實施,對于跨境電商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和規(guī)范化。此外,近期發(fā)布的跨境電商新政延續(xù)按照個人物品過關,擴大個人年度進口額度、單次交易限制、跨境進口商品清單等措施都是明顯利好。
關鍵詞三:信譽評價(刷好評、刪差評)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律師認為,《電商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對電商“虛假評論”的現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然而,上述法條在實際運用的時候會遇到障礙。一是,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作了一個籠統(tǒng)的規(guī)定,而對于如何認定“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行為沒有進一步的細化描述,這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于認定上述行為的標準無法統(tǒng)一,從而產生“同行為不同判”的情況。二是,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進行了否定性的認定,卻沒有進一步對“虛假評價”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進行明確。這會使得上述法條變成一種口號式的規(guī)定,無法落實到司法實踐中,久而久之便會束之高閣。
當然,針對上述的法律空白,相信很快會有對應的司法解釋出臺進行填補,以幫助上述法條成功落地。另外,第3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直接否定了電商平臺刪除消費者評價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如果電商發(fā)現消費者對于其商品進行了不實甚至惡意的評價,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而不能通過向電商平臺舉報的方式進行。該規(guī)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情況下,是否變相增加了電商的維權成本以及增加了司法資源的占用,這里需要打一個問號。
關鍵詞四:二選一(經營者壟斷)
回顧一下近年來關于平臺的新聞,就會發(fā)現“二選一”絕對是個高頻詞匯。有不少人認為,“二選一”是平臺競爭過程中產生的一種亂象,會干擾正常的商業(yè)環(huán)境、損害商戶和消費者的利益。針對頻繁出現的“二選一”現象,《電商法》也出臺了相關遏制條款。
對此,蒙慧欣認為,《電商法》二十二條款是對從事電商商務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條款,屬于宣示性條款。關于經營者壟斷的問題,提出了四個參考因素:技術優(yōu)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yè)的控制能力,依賴程度。通過四個標準結合判斷市場支配地位。所謂的二選一條款的問題。主要從三十五條款中保護中小經營者進行規(guī)定。
近年以來,由于線上電商行業(yè)競爭日趨激烈,屢有傳聞稱電商平臺通過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壓、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隊”、進行“二選一”等,這在零售電商和物流快遞行業(yè)尤為明顯。類似“二選一”這樣的行為,在整個電商行業(yè)中屢見不鮮,但一直未有明確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案例,一方面,是其問題核心難點是取證難,另一方面,相對于平臺而言,商家在其中處于弱勢地位,渠道受限,商業(yè)利益受損,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強勢平臺,而被排斥的其他平臺又礙于各種因素不便請求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限制自由競爭之后,最終當然還得靠消費者來為這種平臺壟斷行為買單。
關鍵詞五:商品搭售
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松……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
《電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而違反此條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師蒙慧欣認為,上述法條對電商“商品搭售”的現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但值得注意的是,條文并不反對套餐式銷售,關鍵是要說清楚不能讓消費者默認勾選。
針對詬病已久的搭售行為,中國民航局運輸司早在2017年8月9日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要求嚴禁互聯網機票銷售中的“搭售”行為,并表示要加強對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因此,各互聯網機票銷售平臺更不能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機票以外的服務產品,并且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設置為旅客自主選擇項。
搭售行為成為關注重點,在電商行業(yè)中主要在生活服務OTA等平臺集中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在不斷加強。對于包括在線旅游平臺在內的生活服務電商平臺而言,不僅需要明確規(guī)范、堅守底線,更應該專注于產品與用戶服務質量的提升,從產品經營、服務保障、防范風險等多個方面提升綜合實力,這樣才能在瞬息萬變的行業(yè)大潮中站得穩(wěn)、行得遠。制止搭售行為及改善網絡消費環(huán)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費者積極反饋外,還需要政府監(jiān)督部門積極作為,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限。針對一些情節(jié)嚴重的企業(yè),應依法懲處,以示警戒。同樣的,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積極維權,否則只會助長平臺違法行為。
關鍵詞六:砍單
砍單,是指消費者在網上下單并支付貨款后,遲遲收不到貨,甚至被電商單方面取消訂單的行為,這種情況常常在十一、雙十一等大促中出現。“砍單”在電子商務行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與商家溝通成本高、解決問題難,多數消費者會因為沒有直接經濟損失而主動放棄繼續(xù)追究的權利。
《電商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對此,蒙慧欣認為,上述法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定義第二款中“支付價款”的問題,因為在日常網購中也會出現如預付金、拼單等情況的出現,這是值得商榷的。
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是否賠償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格式條款的問題?!半娚唐脚_現在的交易習慣是發(fā)貨才視為合同成立,”但按照《合同法》第39 條,40條,41條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必須做出釋明,并提供出格式對不利方的解釋,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里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砍單”行為的根本杜絕,平臺方面要設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來控制防范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否則一旦出現爆單情況,商家就會鉆制度空子。同時,電商“砍單”已有向其他互聯網消費領域擴展的趨勢,如消費者訂了機票后被商家單方面取消,消費者訂了酒店后被商家單方面取消等。如果電商“砍單”問題得不到有效遏制,將會損害更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這種無良操作方法成為行業(yè)慣例,對于電子商務平臺整體的信譽度,都將有不利的影響。
關鍵詞七: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已經深入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但是卻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給予它一個“定位”,電商法的出臺給予了它定位,但同時也對就支付產生的問題作出了比較創(chuàng)新的規(guī)定。
對此,董毅智律師認為,先前草案將已有將電子支付納入其中的跡象,電子支付已經深入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但是卻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給予它一個“定位”,電商法的出臺給予了它定位,但同時也對就支付產生的問題作出了比較創(chuàng)新的規(guī)定,如確定了對賬服務以及三年交易記錄的規(guī)定。
電子支付所帶來的還有對傳統(tǒng)支付方式的沖擊,先前有“推廣移動支付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的央行公告出來,一時引起了許多討論。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支付是一種方式并不意味著替代現金,強制要求接受現金對新零售有影響,但更重要的在于電子支付的盛行雖然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是除了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情況,作為實體經營者不能拒絕現金作為一種支付方式,這實際在于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本次電商法的制定方式便是“比較粗”,那就必然需要其他法律、行業(yè)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予以支持。例如在跨境電商合作方面的支付結算業(yè)務是否將與我國的外匯制度相聯系,以及與跨境物流之間的聯系?另外,對電子支付所帶來的安全性問題也還有提升的空間。
總體來說,電子支付的規(guī)定趨嚴、小機構難以生存的狀態(tài),其實也是在促進支付安全性的提升。金融改革環(huán)境下,先前的“斷直聯”也是對其繞過央行監(jiān)管行為的對策。市場上的支付機構中存在一些套牌、借通道的不合規(guī)行為,在一系列的政策之下,電子支付的監(jiān)管無疑會愈發(fā)嚴格,之后的市場甚至可能僅存在幾家巨頭。
關鍵詞八:押金退還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發(fā)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有些品牌的共享單車押金難退的問題,受到了全國各地多家媒體的關注。
《電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蒙慧欣認為,本條款主要是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和退還押金的規(guī)定,此前,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出臺了《關于鼓勵和規(guī)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fā)展的指導意見》,針對押金問題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加強了對消費者押金資金安全的監(jiān)管。
以共享單車為代表的共享經濟模式,面對巨額資金,在制度規(guī)范和監(jiān)管跟不上的情況下,被一些不良企業(yè)利用作為融資圈錢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容易造成眾多消費者經濟損失。此前,廣東省消委會對小鳴單車拖欠消費者押金問題提起了全國第一宗共享單車公益訴訟。該案的勝訴,其意義不僅僅在于對數十萬直接相關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在于通過司法判決,明確界定押金的權屬關系,鼓勵免押金的服務方式,制止共享單車企業(yè)對消費者押金的任意支配使用,遏止任何利用互聯網業(yè)態(tài)進行圈錢融資的企圖,從而保護共享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使其更長遠地惠及社會和廣大消費者。
此外,網經社主任曹磊表示,對于押金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押金退還流程和工作日時間限制,設立專用賬戶用于押金退還;其次,共享單車平臺、公共單車平臺與個人征信系統(tǒng)接入,鼓勵對于信用系數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關鍵的是,要規(guī)范押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在監(jiān)管下允許共享單車平臺拿押金用于商業(yè)投資,但需要限制比例。
關鍵詞九:快遞延期、快遞交付
每到“雙十一”,大量快遞擁堵在路上,遲遲無法收到快遞的用戶也是心焦到無心上班。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并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對此,《電商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蒙慧欣認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在平臺大促活動中,賣家不能以訂單量大等因素為由推遲發(fā)貨,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此外,快遞柜、快遞網點、菜鳥驛站的出現確實為快遞行業(yè)‘最后一公里’問題的解決提升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快遞員將包裹放置代收點或快遞柜,對于消費者而言早已屢見不鮮,但是快遞公司未經收件人允許將包裹放至快遞柜、代收點顯然是不合理的。
關鍵詞十:大數據殺熟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fā)展,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基于自己過往收集的數據,精準地對每一個用戶進行畫像,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對其進行相關的信息推送,從而導致,同樣的商品,平臺老顧客的價格比新客還要貴的等消費現象產生。
對此,《電務法》第十八條和第八十二條也推出了相應的條文規(guī)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和罰款金額。
蒙慧欣認為,大數據殺熟的背后是網絡平臺銷售的“千人千面”技術,即網絡平臺根據收集到的用戶個人資料、流量軌跡、購買習慣等行為信息,為用戶“畫像”,然后給屬于某類“畫像”的用戶推薦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電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關于精準營銷以及消費者平等對待權的問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提供搜索結果的時候,必須提供另外一個選項,該選項所展示的結果是不針對個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結果,任何人進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結果,其實是要求商家把選擇權和知情權還給消費者。
在信息日益透明,商譽越來越重要,消費者日趨理性的大背景下,最優(yōu)對策應該是利用大數據給熟客更好的個性化服務,包括價格上更多的優(yōu)惠,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最后,作為消費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貨比三家仍然是永恒的真理。(來源:中國商報 文/張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