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2018年10月20日,某微信公眾號在其發(fā)布的《估值175億的旅游獨角獸,是一座僵尸和水軍構成的鬼城?》文章引爆網絡和媒體圈,直指“馬蜂窩旅行網”涉嫌評論抄襲和造假。該刷屏的文章稱,作為一家主打用戶生產內容的旅游網站,馬蜂窩的2100萬條“真實點評”接近于核心資產。然而,經過數據分析,馬蜂窩上有7454個抄襲賬號,合計從攜程、藝龍、美團、Agoda、Yelp上抄襲搬運了572萬條餐飲點評與1221萬條酒店點評。
10月21日,馬蜂窩旅游網發(fā)布緊急聲明稱:對全站游記、攻略、嗡嗡(旅行故事)、問答、點評等數據進行了核查,并對涉嫌虛假的信息展開查處。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數據量中僅占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帳號數量在整體用戶中的占比更是微乎其微,馬蜂窩已對這部分帳號進行清理。自媒體文章所述的馬蜂窩用戶數量,與事實和第三方機構數據都嚴重不符。
此外,馬蜂窩稱:平臺一直以來嚴厲打擊游記和問答中違規(guī)廣告的行為,平均每周處理26000條違規(guī)廣告信息,查封15000個違規(guī)帳號。自媒體將不法商家的違規(guī)行為歸結于馬蜂窩,與事實嚴重不符。馬蜂窩將正視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審查漏洞并采取積極改進措施,但不容許任何個人或機構將每位熱情且真誠的馬蜂窩用戶稱為“僵尸”和“水軍”,將千萬用戶共同構建的社區(qū)描述為一座“鬼城”,并企圖摧毀它。針對該文中歪曲事實的言論,和已被查證的有組織攻擊行為,馬蜂窩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據悉,馬蜂窩今年8月被曝計劃融資3億美元,其估值或達25億美元。去年12月,馬蜂窩在第二輪融資中籌集到1.33億美元,新的投資者包括美國General Atlantic、Ocean Link、淡馬錫、元泰投資和厚樸投資,以及現(xiàn)有的投資者——今日資本、啟明和高瓴資本。在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上,馬蜂窩花費1.65億元成為央視世界杯轉播的贊助商,憑借一句“旅游之前,先上馬蜂窩”的廣告詞,讓品牌在短時間內獲得了大量曝光,同時也引發(fā)了大量關注。
對此頗具爭議而有具有行業(yè)代表性的熱點話題,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發(fā)表以下觀點,供媒體記者參考選用。
觀點一:互聯(lián)網行業(yè)“爬蟲”抓取、抄襲、造假屢見不鮮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認為,從其他平臺抓數據的目的,就是為了制造流量很大的假象,既給用戶看、商家看,更是給投資人看。而從其他網站或APP上抓取頁面商家內容和用戶點評數據非常簡單,由于不涉及到數據庫門檻,在技術上沒有任何難度,隨便一個爬蟲工程師就可以做到,既可以批量處理,通常是“機器抓取+人工編輯”。互聯(lián)網公司利用爬蟲技術,從其他平臺抓取數據的行為很常見,諸如58同城抄襲韓國招聘網站、大眾點評抄襲小紅書、支付寶小程序抄襲微信小程序等等。
陳禮騰表示,爬蟲抓取、抄襲和造假在互聯(lián)網行業(yè)并不少見,甚至已經成為很多平臺屢試不爽的一大“捷徑”,但這種“殺雞取卵式”的手段并不值得提倡,很多創(chuàng)業(yè)公司在平臺發(fā)展前期為了吸引用戶適當采用抓取或許可以理解。但對于像馬蜂窩旅游網這樣已經成長為行業(yè)頭部企業(yè)的“獨角獸”而言,這類行為平臺官方所為可能性應該不大,應該是入駐馬蜂窩平臺的商家為吸引人氣和流量所為的可能性較大。
對此,馬蜂窩也表示:平臺一直以來嚴厲打擊游記和問答中違規(guī)廣告的行為,平均每周處理26000條違規(guī)廣告信息,查封15000個違規(guī)帳號。馬蜂窩平臺在用戶原創(chuàng)游記、攻略無論是發(fā)布數量還是原創(chuàng)質量,在整個OTA行業(yè)均屬“領先水平”,故在過去也屢次遭到初創(chuàng)公司和“友商”的抓取、復制、抄襲,馬蜂窩也是“爬蟲”抓取的受害者。
觀點二:用戶點評版權存爭議屬存法律“空白” 抓取適用多項法律制約
對此,資深互聯(lián)網法律專家、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占領律師指出,這些用戶點評信息的權益到底屬于誰,目前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只是對于個人信息做了一些相關的規(guī)定,但實際上很多情況下,用戶在網上所發(fā)布的一些信息,比如說發(fā)一個帖子、發(fā)的一個評價,不屬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個人信息的范圍。當然這個信息對于企業(yè)來講、對于平臺來講確實是很有價值的。對于這種信息到底權利屬性是怎樣的,權利應該歸屬于哪一方、怎么樣去利用,在這方面實際上是需要現(xiàn)有的法律做些修改,或者說通過新的立法來進行解決的。
不過,趙占領表示,對平臺來說,集聚用戶、收集信息并且維持用戶活躍度,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積累,任何一家平臺的抄襲行為如果屬實,就涉嫌不正當競爭。這種旅游類的平臺上面用戶對于旅游景點線路,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評價的信息介紹越多越豐富,平臺就越有吸引力、越有競爭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的在線旅游平臺未經某家旅游平臺的允許,擅自抓取平臺上用戶所發(fā)布的信息,這種行為實際上屬于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它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指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新出臺的電商法等相關法律,若上述自媒體曝光信息屬實,馬蜂窩的做法或已涉嫌構成違法;若只是平臺上商家所為,馬蜂窩作為平臺享有“避風港原則”規(guī)定的一定的免責權利,具體是否該承擔責任,則要看平臺有沒有盡到應盡的商家管理、平臺治理、信息審查這方面義務,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指出。
觀點三:對“獨角獸”馬蜂窩估值影響尚難定論
不論是出于引導消費者,還是為了數據的美觀、估值的支撐,任何互聯(lián)網、電商、OTA平臺都不應該采用抄襲、竊取、造假的方式來實現(xiàn),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生活服務電商分析師陳禮騰進一步指出,如自媒體所述抄襲其他攜程、美團旅行、大眾點評等OTA平臺用戶評論如為屬實,事實上對于消費者的日常使用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但消費者對于平臺的信任度將大打折扣,重則造成用戶的流失,對于品牌形象、未來經營都將受到一點的影響。
從估值影響上看,陳禮騰認為,事實上對于投資者言,這些數據僅僅是一些參考指標,并非其核心內容,最終還是要看馬蜂窩的轉化率及盈利能力如何。與攜程、去哪兒等老牌OTA相比,馬蜂窩盡管用戶直接轉化率上并不占優(yōu)勢,但以UGC起家的馬蜂窩擁有更高的流量和用戶粘性。2017年底,馬蜂窩完成1.33億美元D輪融資,公布其獨立用戶數量超過1.2億,全年交易額達到100億,馬蜂窩成為近兩年來中國成長最快的在線旅游公司之一。不可否認馬蜂窩其商業(yè)模式的可行性。如此看來,該事件對于馬蜂窩的投資人信任與核心估值是否會產生較大影響尚難定論。
觀點四:自媒體人要注意規(guī)避涉嫌誹謗罪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
近年來,自媒體人利用互聯(lián)網等信息傳播平臺涉嫌網絡誹謗、損害商業(yè)信譽的司法案件頻頻發(fā)生。馬蜂窩聲明指出,針對該文中“歪曲事實的言論”和“已被查證的有組織攻擊行為”,馬蜂窩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而上述微信公眾號在其發(fā)布的文章標題《估值175億的旅游獨角獸,是一座僵尸和水軍構成的鬼城?》,采用“僵尸和水軍構成的鬼城”字眼,以及未經證實的或以偏概全的單方面數據,得出“馬蜂窩涉嫌評論抄襲和造假”觀點結論,很可能不經意間就已經涉嫌誹謗罪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
面對頻頻發(fā)生的網絡誹謗,法律專家建議:被害人和企業(y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救助程序:1、啟動向網信等主管部門行政自救程序,2.治安案件舉報向當地公安機關,3.刑事案件的向司法機關起訴。而網絡誹謗侵權或傷害事實一經確認,侵權行為人或刑事犯罪被告人,必須依法接受治安或刑事處罰,并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如涉及損害商業(yè)信譽,還需進一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