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浙江省溫州市樂清的胡女士在操作網(wǎng)銀匯款時,不慎將10萬元錯匯至玉環(huán)的陳某賬戶。胡女士發(fā)現(xiàn)后,慌了,這么一大筆錢,怎么辦?她多次聯(lián)系陳某,要求陳某退還這筆金額,陳某置之不理,無奈之下,胡女士來到玉環(huán)縣人民法院,將陳某給告了。
近日,玉環(huán)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因網(wǎng)銀匯錯款而引起的不當?shù)美讣?,法院判決陳某返還胡女士1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
原來,胡女士與陳某有發(fā)生過業(yè)務往來,她向陳某購買過家具。2016年6月29日,胡女士利用筆記本電腦操作匯款時,將原本應打給張先生的10萬元,錯匯給了陳某。
可陳某卻是另外的說法。他說,胡女士向他購買家具,總價是33萬余元,10萬元是最后家具的款項,不存在不當?shù)美?/p>
那么到底是誰在說謊呢?法官查明,2015年3月,陳某與別人合作開設了一家家具專賣店,經營家具生意。2015年8月,胡女士與丈夫一起向陳某購買家具。2015年9月,陳某退出家具專賣店生意,但胡女士仍繼續(xù)與陳某聯(lián)系購買家具。2015年10月,胡女士與陳某談妥了生意,但沒簽訂書面合同。10月23日,胡女士的丈夫將3萬元匯給陳某,作為購買家具的定金。12月23日,胡女士又打了一筆10萬元給陳某,匯款摘要注明是沙發(fā)款。3天后,陳某將家具送到了胡女士那,進行了組裝,當日,胡女士又匯了9萬元,同樣注明是沙發(fā)款。到了12月30日,胡女士再次匯了9660元給陳某,仍注明為沙發(fā)款。
該案的爭議焦點,這2016年6月29日的10萬元是否是購買家具款。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陳某主張家具款33萬元,在組裝前陳女士僅支付40%不到,并且另有的30%是在交付家具半年后才支付,不符合玉環(huán)當?shù)丶揖呓灰琢晳T;其次,其余幾筆注明的是沙發(fā)款,2016年9月26日這筆10萬元,摘要注明為裝修費;最后,依據(jù)通常交易習慣,9660元才是胡女士支付尾款的行為。遂法院認定,2016年9月26日胡女士匯的10萬元,系操作不當,錯誤給付行為,被告陳某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說,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受損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產生的孳息。(來源:法制網(wǎng);文/王春;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